而若是她指認了孩子的父親,提出了相當的證據,表示兩人確發了系,且自己是被強迫了,她倒是可以無罪,拿不出協議書證明雙方自愿,他死,便寫了協議書,雙方蓋了手印,又或者是讓女方翻供雙方是情愿的,那也沒好結果,私下婚配,比奸淫罪稍好一些,但男女雙方也去礦山苦役兩年,唯獨的好處就是,孩子可以跟著父母,若父母不,才會被送去孤兒院里。自然了,觸犯了這樣的規矩,那政審分也不必了,自然是低得不能再低。敢在婚齡前鬧出人命來,那就一輩子都別想抬頭做人了。
雖然未婚先孕,在從前也是丑事,但似乎是影響女方的性命,男方的名聲,而非和此時一般,可能影響男方的性命女方的名聲,還有那么一大家子人的政審分。且這樣的規矩,可不是而已,更士們執行起來是很嚴厲的,吳老八走南闖北,見識廣,便和妻子了幾個例子,都是他出差時親所見“好年輕的后,拿不出協議書,女方也不肯翻供,就這樣抓到街心去,奸淫罪殺頭,一街的人都來看,他母親回家就上了吊,這可不是鬧著玩的。”
“倒也是太嚴苛了一些。”周小娘子也覺得官府有點兒不近人情了,“孩子都有了,父親殺了頭,這讓那個小娘子日后何渡世”
“若不嚴苛,不死人,民間誰還遵守律令”吳老八的看法是不同,“凡是律令,在百姓心里立住,那都是死人的,有時還死許人。否則無非就是一紙空文。你二三、二五才能結婚,他們便不寫婚書,做了夫妻一般住在一起,照樣孩子,這樣的人不抓起來,百姓豈不又是幾歲便成婚了”
仔細想想,也的確是這個理,若不懲罰觸犯規矩的人,便壓根沒有規矩可言了。買活軍這里唯獨只不管的是二三歲后的女娘,單育只扣一定的政審分,具體是少也不往外透露,但倒是不主動去抓人。除此以外,一切規矩以外的婚配和育,一律都伴有苦役等級的刑罰,令人望而畏。此,幾年來鄉下、城里才沒有太的不才之事,否則,這律令只能導致私婚增,在沒有更的規范效果。
至于男方同修產假,期間也不支付工資,也都是為了維持下這男女皆出去工作的局面,尤其是在私人的東家那里,若是休產假他還開發工錢,那只會帶來一個結果,便是他從此不招女工人,而且也不有可能育孩子的男工人。
吳老八分析道,“這般來,不拿工錢遠來講,對大家都還是有利些,若不然,孩子便被辭退,被穿小鞋,那城里人,除了做公的,誰還愿意孩子”
在這一點上,鄉下人的確是好過城里人,他們本來就沒有給人做工,自己種自己吃,不存在育期間收入下降的問題,只有家庭勞力下降的問題,想便可以。
城里人思慮則在是得,周小娘子雖然想想也是有理,但還是忍不住嘀咕道,“便是現在,私人的東家也不太愿意女工呢”
不錯,即便有這么的規矩,但私人的老板還是不太愿意女工,哪怕不他給錢,終歸一個熟工人就這樣離開崗位,對他也是添了麻煩,女工比男工離崗的時間普遍久幾個月,且女工了孩子以后,總是一會兒這個事,一會兒那個事,便不遲到早退,反正總歸是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