吏目張小紅案,擬做如下最終判決張小紅的行為,按大敏律,罪過有婚外通奸和奸、筆錄不實,按律當判杖九十下,一切職位全都開革。
按最新修訂的買地刑法暫行條例,罪過為1筆錄嚴重不實,2誣陷他人華良,3賣淫,1者,罪過按律當開革,不再錄用進吏目系統,2者追究其誣告華良責任,送往礦山苦役一年,3者賣淫,以營業額而論,情節輕微,系初犯,量刑為苦役半年,合計苦役一年半。
按照兩判相較取其輕的原則,經過詢問,張小紅愿意以大敏律受處置,因此判刑杖九十下按大敏律允許以錢贖杖,開革職位。同時,其與前夫財產分割,因離婚時前夫未能查清原委,結案不改,不予改判。張小紅是否自愿按老式婚俗重新劃分財產屬于個人自由。
華良的行為,按大敏律不涉罪,按買地刑法暫行條例處理,筆錄不實,向辦案人員隱瞞他和張小紅的真實關系,妨礙辦案,考慮到當時其處于不利口供狀態,有減輕情節,酌情扣除政審分20分
宋瑩的行為,按大敏律,罪過有親屬,筆錄不實,由于其通奸對象是華良養兄,按照大敏律當絞。
按買地刑法暫行條例,宋瑩罪過為筆錄不實,妨礙斷案,由于其并非吏目,無法開革,因有道德顯著不良處,扣除政審分40分。
牽涉敏地統治時期的案情,按照兩判相較取其輕的原則,經過詢問,宋瑩愿意以買地刑法暫行條例受處置,因此判扣除政審分40分。和前夫華良的財產分割,因離婚時前夫未能查清原委,結案不改,不予改判。宋瑩是否自愿按老式婚俗重新劃分財產屬于個人自由。
華雨的行為,按大敏律,罪過有嚴重親屬,筆錄不實,按律的當處斬刑。
按買地刑法暫行條例,華雨罪過為筆錄不實,妨礙斷案,由于其并非吏目,無法開革,因有道德顯著不良處,扣除全部政審分,并因其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判斷闔家家教低劣,扣除戶口內全部親屬20分政審分。并對供述中提到的通奸者予以同等處置。
張小紅前夫巫大力,按大敏律無罪,按買地刑法暫行條例無罪,因有道德不良行為,扣除政審分20分
張小紅、巫大力離婚后子女撫養權變更案,經由雙方合意、法庭判決,張小紅長女某茵,自愿變更撫養權隨父親生活。華良、宋瑩協商離婚時,華良對宋瑩通奸行為已有感知,維持原判不變。華雨一家侵吞華良家產行為,另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