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話一說整個會場冷了七八度,參會副市長們個個面色嚴峻。
最后是于道明講話,他倒挺簡明扼要,只說了一句話不耽誤大家時間,趕緊回去抓緊部署,白天來不及夜里干,人手不夠到基層抽調,我不希望拿掉你們當中任何一位,但完不成任務,誰都別抱僥幸心理散會
真是愁煞人的急活兒
鄭拓從省城回來后一匯報,方晟倒吸口涼氣。
此次鄞峽上榜化工污染企業有117家,按十天計算,意味著平均每天關停12家
關停污染企業可不是一關了之,行政行為也需要遵循法定程序,否則實體上沒有問題,程序瑕疵也可以否決正府的行政行為,鬧到法院就不好收場了。
從法律層面講污染企業關停主要分為兩種類型,即處罰性關停和撤回許可性關停。
處罰性關停前者指對具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企業,依據行政處罰法對企業實施關停;撤回許可性關停是針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境及資源保護政策的企業而言。
顯然省委省正府的關停通知屬于撤回許可性關停。
這樣說來,被關停的企業嚴格意義上并沒有違反法律,至少在開辦之初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之所以撤回許可其經營的承諾是因為隨著經濟發展,國家對發展規劃進行調整時二者產生了不可調和的沖突,需要化工污染企業犧牲自己服從大局。
雖然類型的區分并未影響到“關停”這一行政行為的性質,行為結果上均表現為企業主體資格的消滅,均屬于行政處罰范疇,均應遵循行政處罰程序。但類似這種因國家環保政策調整臨時采取的“一刀切”行為,被迫關停的化工企業有權要求必要的經濟補償,用于對企業職工就業安置或其他形式的救濟。
鄭拓卻沒想這么深,從省城回鄞峽一路上盡考慮如何抽調人員組成工作組,如何限期限時完成省里下達任務。
“省正府作為省級行政機關,有權下達關停污染化工企業的命令,咱們只須轉發省委省正府通知,把關停企業名單附在后面就行了,打官司也告不到咱們,讓老板找省領導去。”
“矛盾交到上級主管部門,不是敢于擔當的行為,”方晟翻開一本資料讀道,“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檢查;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老鄭,就憑這一條,化工企業就能告咱們違反行政處罰法的程序規定,剝奪企業申訴權和抗辯權,嚴重損害申請人合法權益”
“是嗎”
鄭拓接過資料,戴起老花眼鏡仔細看了兩遍,搖頭嘆息道“照這上面的程序一步步走下來十天都不夠,還談什么關停搬遷”
“我已經想好了。”
“什什么”鄭拓愕然。
方晟微笑而從容道“我有九成把握在省里規定期限內完成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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