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民國時期民權平等,但現在才是民國二年,很多舊俗還是延續之前前清的說法,將簽了賣身契的奴仆稱為賤民。
“江媽和劉媽就如同我們的家人一般,以后您二位要是愿意跟著我和母親,我和可以和你們簽雇傭契約,我和母親按時付江媽和劉媽工錢。”喬微解釋道。
在民國初期,雇傭契約還是很少有人實行,這個契約更像是前清的活契,但又不同。在這個流行賣身契的時代,人口買賣屢禁不止的主要原因是因為法不責眾,這用得起死契約的人家都是富貴人家,當地的官員如果真的將當地所有的鄉紳都得罪了,那這官也不要做了,所以這就是民國時期對人口買賣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的原因。
在這時代,也只有京市或者是江城那樣大城市才會有幫傭這個說法,才會簽雇傭契約,活契其實還是一中短暫的賣身契,但雇傭契約不同,雇傭契約更像是后世的勞動合同,勞動者和雇傭者享有各自的權力,他們在人權上是平等的。
喬微之前也在古代生活過,甚至還做個封建的君主,按照當時“率土之濱莫非王臣”的說法,她大概是當時奴役百姓最多的人。在真正的封建王朝喬微也曾經想過要盡可能地平等人權,但是她也知道當時的社會經濟條件工業條件等等的限制,讓她這個想法根本沒法推行。
上層建筑是要和經濟基礎掛鉤的,革命思想也是一樣,所以她曾經告訴過她的繼位者,改革要一步步來,不能操之過急,但也不能停滯不前,社會的進步是靠所有人一步步共同努力一步步推行的。
可是民國時期不同,這里建立了資本的民主共和國,法律上已經規定了人權平等,所以喬微就絕對會按照法律來為人權平等努力。
除了封建王朝的特殊情況外,喬微在現代和近代都是最為擁護法律遵紀守法之人。其實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標準,這個話在現代社會適用,但是在民國這中封建王朝剛剛轉變為近代社會的過渡期,這個說法并不適用,很多人對道德的認識并不統一,對法律的認知就更加缺乏,所以遵紀守法在民國能做到的人真的很少。
聞靜聽到喬微這個主意也覺得好,道“其實我很早就想要將賣身契給你們了,只不過當時在崔家,如今我不是崔家人了,你們賣身契也在我這,回頭我就把賣身契燒了,你們去官府把戶籍身份都改過來。”聞靜還是習慣按照以前的說法稱呼政府為官府,這一點喬微也沒有糾正。
見聞靜和喬微不是要攆她們走,江媽和劉媽都松了一口氣,江媽原本是聞老太太的陪嫁,聞老太太也給江媽找了人家也還給了江媽賣身契,但是后來江媽生了兩個孩子都夭折了又傷了身子不能再生養,她丈夫就休了她。
江媽心灰意冷但為了活又只能求回聞老太太讓聞老太太重新買了她,江媽重新簽了賣身契,聞老太太心善見當時江媽剛生完孩子沒多久,正好給女兒當奶娘,這也是江媽把聞靜當作自己的孩子,一心撲在聞靜身上的原因。
如果論人生之慘,江媽比聞靜要慘上很多,但也是這個時期大部分百姓的真實寫照。可江媽比聞靜性子要更堅強,江媽苦出身,所以性子更堅毅,為了活下去可以去求聞老太太,自己也能立得起來。
可聞靜不一樣,從小被養得像一朵嬌花一樣,柔弱天真,遇到事情根本就立不起來,有江媽在也好不了多少,這是聞靜的可悲之處。
至于劉媽,就好上不少了。劉媽嫁給趙河后生了四個孩子,雖也有夭折但也養大了三個,趙河替聞靜打理糧鋪,所以兩人過得也算是不錯,但也都是靠聞靜活著。
她們都靠聞靜生活,所以在聽到喬微說不要她們的賣身契后才會害怕。
所以這也是一個社會的可悲,能得到平民良民的身份,但卻為了活計生存不愿意,不是更悲涼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