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此案的關鍵是必須有人出來作證,聲明Johnson的焚燒國旗行為傷害了他們。檢查官很容易就找到了Walker等目擊者作為證人,他們明確表示,焚燒國旗是對他們情感的嚴重冒犯,為此他們心痛不已。Johnson立馬被判有罪,處以有期徒刑一年和2000美元罰款。
在法庭上Johnson對自己的所作所為振振有詞:“我燒國旗時正是Reagon被提名為總統候選人。不管你是否同意,當時沒有其他象征性的言論能比焚燒國旗更有力地表達我們的看法。這完全是一個姿態。我們有新的愛國主義,不是沒有愛國主義”。
出乎達拉斯地方檢察官的意料,上訴法院不僅推翻了定罪,而且接受被告辯護律師的看法,認定Johnson的所作所為乃是一種象征性的言論,因此,應該受到憲法第1項修正案言論自由條款的保護。違反美國憲法的不是Johnson焚燒國旗,恰恰是禁止并懲罰損壞國旗的這項得克薩斯州法!
言論自由絕對,焚燒國旗無罪,在地方檢查官和普通民眾看來,這一判決簡直就是顛倒黑白、為虎作倀。但這些法官卻振振有詞,搬出了41年前最高法院另一個案子的判決,在該案中,最高法院裁定,向國旗致敬是一種表達的形式,受到憲法第1項修正案言論自由條款的保護,因此政府強迫公立學校的學生向國旗致敬,就是違反“言論自由”。同理,焚燒國旗也是一種表達,自然應受憲法保護。
歷史教訓告訴人們,愛國主義常常走火入魔。想當年德國***和日本***都是在強烈的愛國主義和民族主義激情上產生;無數的罪惡和暴行,也都是在愛國主義和國家至上的狂熱情緒中進行。因此在焚燒國旗問題上,冷靜和理智顯然應當高于激情和狂熱。
最高法院的一紙判決,意味著全美48個州和哥倫比亞特區有關保護國旗的法律失效。法官認為懲罰褻瀆,并不能使國旗變得神圣,因為如果這么做,就淡化了這個令人崇敬的象征所表達的自由。
但這些措辭根本不足以平息美國護旗愛國主義者的憤怒。自60年代位置禱告案以來,還沒有哪一個判決引起民眾如此強烈的憤怒。報刊上刊登了數千封群眾的批評信,新當選的總統另一位二戰老兵建議,通過憲法修正案來推翻最高法院的決定,眾議院通過譴責最高法院決定的議案時,無一人投反對票;參議院也不分黨派,通過了譴責最高法院決定的兩黨聯合議案,對此,只有三人反對。
在美國要通過一項憲法修正案,它不僅需要國會兩院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國旗保護法》是民眾與精英較量,民主與法治平衡,那些最普通的美國人他們很認真,也很簡單地把事務分成好和壞,對與錯。因此在護旗派的組成名單中,幾乎沒有一個知識分子和專業人士團體,基本是一些傳統的退伍軍人、勞工、移民和婦女組織。
在被調查的人群中,高中和高中以下文化程度者,有86%支持修憲護旗,而有大學學位的人群中,則有60%反對這樣作。
護旗派的對手是言論自由的堅定支持者,盡管他們并不認為焚燒國旗的作法得當,但他們卻相信表達自由原則的至高無上,尊重最高法院的開明判決。這些人恰恰是美國社會的精英,特別是那些創造思想、制造文化、控制輿論、主導潮流的知識分子。
為了維護個人的表達自由權,他們非常理性地接受國旗被踐踏、遭污損的現實,承受由此不得不付出的情感上的代價。
如果用簡單的全民公決來決定是否修憲護旗,護旗派必將大獲全勝。但是美國憲政的巧妙之處在于,它不僅在制度上保證民主的權威,同樣也限制多數的專斷,保護少數的權益。由制憲先賢精心設計的美國憲政體制,不僅旨在防止個人的獨裁,而且也要阻止多數的暴政(蘇格拉底之死的影響)。
以憲法修正案為例,它首先必須在國會兩院以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其次要在規定的時間里經四分之三州批準,大眾以“量”取勝,但精英則以“質”見長。精英雖經難以獲得四分之三多數州的支持;而在護旗案中,他們卻可以輕易獲得三分之一的少數而占據上風,只要國會兩院不通過就算四分之三州通過了,國會仍可以通過聯邦法律表明立場。
美國最高法院判決焚燒國旗合法后,很多人猜測,這下子美國國旗一定遭殃倒霉了,出售星條旗的商店肯定發財了。
但此案判決后,美國國內焚燒國旗的事件幾乎絕跡了。如果連燒國旗都合法,那燒它還有啥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