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科特的妻子哈麗特原是一名美國陸軍少校塔里亞費羅的黑奴,1835年少校帶著哈麗特到斯林內堡,1836年少校將她作為奴隸賣給埃默森醫生,埃默森將她的奴隸身份一直保留至1838年。在埃默森的同意下,斯科特和哈麗特結婚,婚后有兩個女兒,伊麗薩和麗茲。伊麗薩出生于1843年,出生地是密蘇里州北分界線以北的密西西比河上一條名為“吉樸斯”的汽船上;麗茲則于1850年出生在密蘇里州內的名為杰弗遜的軍營內。
伊麗薩和麗茲出生在排除奴隸制的準州地區,這樣的過程已經使她們成為自由人,而他的妻子和孩子也應當是自由人。
經過兩次法庭辯論,最終9位大法官以7∶2的票數維持原判。
法律意見的宣讀花了兩天時間。坦尼代表的判決意見主要包括三個主要方面:
1.即便是自由的黑人也不是而且不能成為憲法所說的合眾國的公民;
2.斯科特不能因為居住在一個由《密蘇里妥協案》排除了奴隸制的地區而成為自由人,因為排除奴隸制的妥協條款本身超出了國會的憲法權力;
3.斯科特不能因為曾經待在伊利諾伊就獲得自由,因為一旦他回到密蘇里,他的身份就只受密蘇里法律支配。
隨著美國的擴張,新的州不斷出現。而此時,跨越大洋的奴隸貿易卻已經式微,在美國,新的奴隸只能靠原來的奴隸生出來,所以奴隸的來源成了問題。
如果沒有后來的憲法修正案,斯科特案的判例將決定黑人一直處于次等地位,即使奴隸全部解放也不能改變。
1860年的美國總統選舉時,林肯作為共和黨候選人提出“聯邦領土上的‘正常狀態’應該是自由的,國會或任何人都不能賦予奴隸制以合法性”的主張。
斯科特案是最高法院史上一個分水嶺案件。在斯科特案判決前,最高法院的威望空前,坦尼高尚的人品、君子風度和智慧,他摒棄狹隘黨派觀念,對公正與和諧的追求,使他備受同事及全國民眾的尊敬。
但斯科特案之后,所有的事情都改變了。1865年參議員查爾斯·薩姆宣稱“坦尼這個名字將會在歷史記錄中被噓聲轟走,他主持司法長達25年,但他最終是邪惡地司法,讓我國的司法機關蒙羞,讓這個時代蒙受恥辱”。在一個多世紀里,斯科特案成為司法專斷的典型,事實上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們都盡量避免這個話題,正如羅伯特·杰克遜大法官所說“這樣的先例有一個就足夠了”。
美國最高法院1857年的一個決定,否認黑人有公民資格,使《密蘇里妥協案》歸于無效,。戰后美國通過了第十三、第十四和第十五憲法修正案,廢除了奴隸制,給予黑人平等公民權,并賦予黑人以選舉權,60萬人為此付出了生命的代價,比一戰二戰戰死的人還要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