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運往瓊州的載重噸中有一半必須為殖民和貿易部指定商品,該類商品就提供具體的目錄。若未能在本航次運來足夠的指定商品,必須在下一航次補全。否則將停歇相關貿易。
公司可在指定開放港口租用殖民和貿易部建造的商館。商人和水手必須集中居住在商館內或者船上。不得外宿。商館的租金為每年五百盾。伙食和生活用品由公司人員自行向市場采購,殖民和貿易部提供方便。
最后一款是司法管轄權。范?德蘭特隆同意臨高的司法管轄權,但是在商業糾紛中要求給予司法特權。所謂特殊權利并非治外法權之類,而是要求一旦發生公司與當地商人的商業糾紛,殖民和貿易部必須給予一定的優待,主要是追索賬款和破產清理方面。他要求司凱德保證公司在一旦發生此類事件時給予公司優先權。同時,允許公司在臨高派駐領事保護公司的商業利益。
司凱德表示執行不是問題,只要東印度公司承認澳洲人對發生在瓊州的商務活動有司法管轄權,一旦臨高的海事-商事法院做出判決,一定會執行到位。
荷蘭東印度公司允許澳洲人的船只在同等條件下航行于東印度群島和臺灣海域,澳洲人的船只有權隨時進入巴達維亞和大員貿易,澳洲人還可以在當地同樣建立商館,派駐領事人員。同時,保證澳洲人的船只在任何時候安全的,不受騷擾的進入萬丹。凡是臨高給予荷蘭東印度公司的特權,荷蘭東印度公司同時給予臨高。
最后:雙方同意在巴達維亞和臨高各自派駐領事保護己方的商業利益。
當然,按照臨高的狀況來說,短期內是不可能有很多船只去巴達維亞的――目前臨高的問題是運力不足,但是通過這個步驟,可以逐步吸引那些愿意前往巴達維亞的大明商人歸于臨高的旗幟下。從歷史上來看,巴達維亞是華人海商經常前往貿易的南洋地點。而鄭家和劉香對此航線基本不直接涉足。司凱德準備先從他們手中擠占這條航線的控制權,進而收取通行保護費。畢竟臨高政權已經有了起碼的海外商民的保護概念,而不是僅僅停留在山大王式的靠壟斷航線收取過路費的水平上。換句話說,臨高政權有“收錢保護”的意識,而其他海主們不過是“收錢不找事”。其中的高下是一望可知的。臨高政權能夠比大明政權得人心,其實也在于此。
達成貿易協定后,雙方又就貿易商品和關稅細則進行了談判。范?德蘭特隆知道公司最有興趣傾銷的是東印度群島的香料,這是荷蘭人少數幾種可以大規模傾銷的商品。荷蘭人在東印度群島已經形成了一個嚴密的作物收購、儲存和銷售網絡。較之于稻米、木材,荷蘭人最方便向中國供應的就是香料。而臨高顯然對香料不感興趣。而且在先前的協定中已經確認了一般的貨運量必須運載臨高指定目錄內的商品――這里面可沒有香料。也就說他最多只能把剩下的運量全部用在香料上,而24%的關稅完全可以使得香料貿易變得無利可圖。
這位低級商務員竭盡所能的要求香料關稅大幅度下調,至少下調到5%,但是司凱德對此無動于衷,盡管香料可以作為一種有用的轉口貿易品,但是畢竟臨高在大陸上從未銷售過香料,在競爭上未必是現有分銷商的對手。香料貿易如果變得有利可圖,荷蘭人才懶得運來其他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