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個問題。”
“請說吧。”
“你看過《大明律》嗎?”
程詠昕的手微微一顫:“我想,整個元老院還沒有幾個人能夠質疑我的古文功底。”
姬信從容的說道:“我想,你肯定沒有看過《大明律》,也沒有讀過《大誥》或者《大明律集解附例》之類的書籍,甚至連碩士研究生級別的有關大明法律的論文也沒讀過。”
程詠昕的臉色刷的白了,端起得杯子猛地一傾,立刻燙到了舌頭,差點拿不穩杯子。
姬信繼續說:“你提出的思路的確很有意思。不過從法理上來說是行不通的。按照你的‘奴婢相互斗殺’或者‘良人殺奴婢’的思路,大明律這么規定的:
“凡斗毆殺人者,不問手足、他物、金刃,并絞。故殺者,斬。
“斗毆殺人,無論是用手腳、刀劍還是其他工具,都處絞刑。蓄意謀殺者,處斬刑。
“凡奴婢毆良人者,加凡人一等。
“這里的‘凡人’是指彼此無關系的平民。
“良人毆傷他人奴婢者,減凡人一等;若死,及故殺者,絞。若奴婢自相毆傷、殺者,各依凡斗傷、殺法。相侵財物者,不用此律。
“奴婢與奴婢相毆,均賤人也,故其或毆、或傷、或刃殺,及殺死者,各依斗論。
“也就是說:奴婢和奴婢之間的毆斗和兇殺案,并沒有什么財產主人什么事,是奴婢本人承擔法律責任。
“若良人、奴婢相侵財物,如竊盜、強奪、詐欺、冐認、誆騙、拐帶、恐嚇、求索之類,因而有所殺傷,不用此加減之律。謂奴婢因良人侵己財物而毆傷之者,不在加等,至死者,俱絞;其良人因侵奴婢財物而反毆之者,不在減等,故殺者,亦斬也。
“良民毆傷奴婢,比良民毆傷良民的懲罰輕一等,也僅僅是輕一等,而不是你所說的減半。杖一百減一等為杖九十,斬刑減一等為絞刑,如此而已。若良民毆奴婢致死,或蓄意殺死奴婢,則不減等,懲罰分別是絞刑和斬刑。
“大明律只是規定主人及其近親殺奴婢不用償命,但是良民殺別人的奴婢還是要償命的。
“大明律甚至還規定,假如斗毆原因是良民先侵害了奴婢,則不適用加等、減等法律,也就是視同良民之間的斗毆。”
姬信連背書帶解說,干凈利落的將良人和奴婢在此類案子里的法律責任闡述的清清楚楚。程詠昕手里依舊端著杯子,一句話也說不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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