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此柳翠微被迫分家出來,還落下了一個“掃把星”的污名。
那婚書是柳翠微以柳家家主的名義與吳家簽訂的,此時的吳家受洪災影響嚴重,家產去了大半,早就沒了昔日的風光,但他們通過柳翠翠的嘴得知柳翠微如今發達了,不僅在泰州有了兩處大宅,還經營著兩家鋪子,日子別提有多風光。
也不知是怎么談的,反而吳家與柳翠翠一拍即合,婚書的日期簽的還是三年前,吳家公子沒有死之前的日子。
如此,柳翠微竟稀里糊涂地成了吳家的兒媳。
柳翠微自然不肯答應,而且這吳宅也不是吳家人想進來就能進來的,事情鬧得很大,還驚動了府衙。
柳翠微拿出了當日的分家書,上面有三家人的手印,表示自己早就被分家出來,柳翠翠沒有資格決定自己的婚姻大事。
但柳翠翠一家謊稱根本就沒有簽訂過什么分家文書,咬定分家文書是偽造,是她們在借住在柳翠微家里時,被灌醉了偷偷按的手印。
于是府衙便按照文書上面記錄的分家人和見證人,傳喚證人,當初這份分家書是在小槐村的村長和里正的見證下簽訂的,不僅一式三份,還抄送了一份送到了清廬縣衙門,原本是很好追溯,辨別真偽的。
可小槐村的里正和村長竟當堂表示并未做過分家的見證,當時柳翠微只是稱接自家娘親到自己跟前孝敬幾日,從未提及過分家,而且柳翠翠一家擔心自家母親過得不好,還拿了幾十兩銀子給柳翠微,作為老母親寄住在柳翠微處的花銷。
知府知道柳翠微的底細,不敢輕易斷案,便派了衙役到清廬縣縣衙去調取卷宗,可清廬縣衙被大水沖垮后又在積水中泡了幾個月,所有的卷宗全部遺失,查無可查。
即便請來了柳老夫人作證,可若分家之事不存在,那么按照禮法,柳家沒有兒子,但柳翠翠作為長女又招了上門女婿,生下了姓柳的嫡孫,從禮法上柳翠翠的身份與長子無異,柳老夫人應由柳翠翠供養,而柳翠翠也的確是柳家的“家長”,柳翠微作為未出閣的女兒,應聽從長姐的安排。
即便柳翠微據理力爭,當堂提出異議,表示簽訂婚書的日子,自己的父親尚在,輪不到柳翠翠與吳家簽訂這份婚書,但柳翠翠辯駁說當時自家父親病入膏肓,無力主持,故而才由自己這個長女出面,后來父親去世,柳翠微執意為父守孝,吳家也沒有強行把人帶走,吳公子雖然離世,但這份婚姻已經作數,柳翠微是吳家的兒媳婦。
如今,吳家已經打算在宗族里過繼嗣子給柳翠微,襲成吳公子的香火,故此接柳翠微回門,合情合理。
而且,吳家還說,吳家還給了柳翠微一筆一百兩的銀子,允許她去做生意歷練自己,如今的米莊和成衣鋪,都是由吳家的一百兩賺來的家業,應歸吳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