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可是一個開了兩天庭的案子,我的筆錄要是只有短短兩三頁,我可實在是不好意思裝訂到卷宗里,交到法律援助中心去。
她的援助案件筆錄,可是被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的汪主任特別夸過的。
姜海藍寫著寫著,忽然想到了什么,順便在腦子里對直播間的觀眾們解釋道,數罪并罰,就是,比方說有一個人犯了三個罪,a罪判三年,b罪判四年五個月,c罪判六年八個月,那么數罪并罰
并不是單單把三個罪的刑期加起來,而是以判的最高的刑期為最低,以三個刑期之和為最高,法官酌情取一個中間值。
比如我剛剛舉的例子,法官裁判就是在六年八個月到十四年一個月之間,酌情決定被告人應當執行的刑期。
當然了,數罪并罰的內容不只是這么一點,只是我如果要給大家講清楚的話,恐怕要一兩節課吧。
元朝位面。
“數罪并罰”廉希憲睜大了眼睛,聽起來就是我們的律法規定中“數罪俱發”的情況,但是
同樣是一人犯數罪,古往今來各朝各代的規定都差不多,到了后世,卻是完全不一樣了。
尚書呂刑中說“下刑適重,上服。”
正義疏“下刑適重者,謂一人之身,輕重二罪俱發,則以重罪而從上服,令之服上罪。”
漢律“一人有數罪,以重者論之。”
唐律,宋律,乃至如今他們的元律,關于數罪俱發的規定同樣是“數罪從重者論之”。
廉希憲道,“各朝各代的法律,都認為一個人犯了好幾個罪,同時或先后被告發之后,應當按照判得最重的那個罪追究其責任。”
這種法律規定,自古以來。
它能
被歷朝歷代的帝王和大臣們認可,自有其道理。
“可是在后世的法律規定中,”綦公直的眉頭皺得很緊,“一人犯數罪,數罪同時或先后被發現,他們認為應當對每個罪都進行審判、量刑。”
這個很好理解。
后世的政府認為只要是犯罪,無論罪輕還是罪重、罪多還是罪少,都應當全部被追究刑事責任。
他本心來說,很難判斷哪個更好。
與古今倒沒有什么關系,只是很單純的,因為各有理由,且都說得通。
伯顏道,“但后世也并不是簡單地將各個罪的刑期進行相加。”
姜海藍解釋得很清楚。
數罪中最高的刑期以上,總和刑期以下,由法官來取一個中間值。
相對來說,這已經算是給了優待。
張文謙道,“這就是先前有一位律師提到的罪刑法定吧。”
無論是現在的“人治”,還是后世的“法治”,都不是簡單、生硬地實行一罪一罰。
忽必烈坐在龍椅上,看著他的大臣們就現在的“數罪俱發”和后世的“數罪并罰”再次展開了激烈討論。
這個引經據典,認為遵從古律,實行“數罪從重者論”;那個滔滔不絕,認為后世的各罪皆判刑但取中間值進行執行更為合適,更能發揮法律的懲戒作用;這個說你們的想法很好但不適合現在,祖宗之法不可變;那個說你們這群老頑固,說著祖宗之法不可變,以后有人出海把土豆紅薯帶回來了你們不要吃;
他們從一開始的鎮定討論,到言辭逐漸激烈,到冷嘲熱諷、反唇相譏,到有人情不自禁動起手來
忽必烈“”
他連忙叫人把打架的大臣拉開。
忽必烈掃過大臣們的目光很是冷峻,他道,“各位愛卿,朕在思考,要不要對我大元的律法進行修改,要不要采用后世數罪并罰這一條”
他和漢臣不一樣,他對歷朝歷代的法律規定沒有濾鏡、沒有感情。
他只想選擇合適的。
所以
忽必烈看著似乎還想吵架的大臣們,道,“各位愛卿給朕上道折子吧,讓朕看看你們的想法。”
有想法的眾大臣“”</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