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幕之下,一直就想看律師和公訴人明面“交鋒”的人們可算是滿意了。
這次庭審的辯論總算是沒有像姜海藍之前承辦的那些刑事案件一樣,“將問題解決在庭審之前”。
律師們充分發表著自己的意見,反駁檢察官指控的犯罪事實,反駁檢察官的證據。
這個曉之以理,那個動之以情,這個綿里藏針,那個針鋒相對,
不過比起很多大臣、學者吵架時陰陽怪氣、罵人祖宗,乃至動手,天幕上的律師們實在是過于文明。
明朝位面。
“其實也還是看證據,”劉基右手摸著下巴,“如果公訴人指控的犯罪事實都有足以形成完整證據鏈的證據,律師說什么都沒用。”
但如果公訴人的證據有問題,律師當然要抓住這一點來打。
畢竟你證據不足,確實不能排除合理懷疑,認定這件事就是被告人做的,認定被告人確實干了這種事。
證據不足還要判被告人的刑罰,那豈不是會冤枉無辜
不過看他們的表現,若是事實能夠認定,但證據不足,是不是也不會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劉基若有所思。
“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做了某件事,就不能以此追究他的刑事責任。”李善長想了想,“但若是,證人、其他被告人所說的話,能與被告人所說的話互相印證,那就可以認定被告人沒有做某件事”
比如案件中,被告人說自己參與了打架事件,但沒有持刀傷人。
他的這種說法得到了其他人的證實
。
公訴機關的證據中如果沒有像dquo監控錄像rdquo那種錄到被告人持刀傷人的明確證據,要認定被告人確實做了這件事,還是比較困難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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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也是證據不足啊。
朱標執筆往攤開的白紙上快速記錄著一些他認為有意思的觀點,邊寫邊不時點評幾句。
“組織賣y、協助組織賣y、容留賣y,但從詞語來看很好理解,但在司法實踐中,并不是像一是一、二是二那樣能夠簡單區分。”
“原來如此,有用司法解釋對一些容易混淆的詞語、觀點進行解釋。”
“不過法律如何運用,確實是個人有個人的認知,感覺他們說得也很有道理,那么,檢察官會如何反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