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每個十年計劃都有變動,但是在本質上并沒有什么改變。在最后一個十年計劃,也就是在新歷149年通過的“帝國海軍戰后第五個十年造艦計劃”當中,提高了盟友,即東方集團成員國的比重。
如果按照噸位計算,到新歷159年的時候,帝國海軍的艦隊規模,在東方集團中所占的比重,由現在的75%削減到65%。因為海軍規模一直在擴充,所以在10年內,帝國海軍依然要新增50萬噸戰艦。
只是從前幾個十年規劃來看,并非所有盟友都能夠完成造艦計劃,而欠缺部分肯定得由帝國海軍補上。
總而言之,海軍更加注重平時的軍備建設。
雖然論議兩院通過法案,把帝國海軍在役航母限制為15艘,但是該法案并沒有限制非役狀態的航母數量。
其實,這也是衛軍等海軍將領抗爭的結果。
利用這個法律漏洞,或者說由斗爭獲得的妥協,在波伊戰爭之后,帝國海軍陸續讓滿載排水量超過了6萬噸的大型航母退役,其實是用“陳炳勛”級與“薛遠征”級取代,并且將退役的大型航母全都做封存處理。
到波沙灣戰爭爆發之前,在帝國海軍的3座軍港內,總共有18艘在上次大戰后期到波伊戰爭結束之前建造的大型航母。
只是,在退役之后封存的不止是航母。
雖然跟建造航母比,生產艦載機的難度小得多,要不了多少時間,但是帝國海軍依然保留了一手,即艦載機在退役之后都要接受全面檢查,并且根據檢查的結果,決定退役之后的去向。
其中,狀態較好的都會封存處理。
關鍵還有,海軍艦載戰斗機的在役時間通常為空軍同類型作戰飛機的75%。
海軍給出的理由是,艦載機的使用環境更惡劣,比如在起飛與降落階段要承受更大的外界作用力,而且長期置于高濕與高鹽環境之下,部署期間的使用強度更高,因此艦載機的可用壽命肯定比不上岸基飛機。
只是,帝國海軍故意忽略了一個問題,艦載機在設計的時候,已經針對惡劣的部署環境做了必要調整。
正是如此,艦載機在關鍵性能上肯定比空軍的同型號飛機差一些。
就拿海軍引以為傲的“戰-9B”來說,其最快飛行速度、最大升限與加速性能都比不上空軍的“戰-11A”。因為更笨重,所以就算換上了推力更大的發動機,“戰-9B”的垂直機動性能都不如“戰-11A”。
根本所在,除了保證機群的先進性能,也就是為了提高戰備級別。
最有代表性的,就是“攻-6”與“戰-12”。
之前已經提到,“戰-12”在海軍航空兵的定位,跟“戰-10”不一樣,不是為了跟性能先進,不過價格同樣昂貴的“戰-9”形成高低搭配,增強艦隊的制空作戰能力,而是為了取代“攻-6”。
往簡單說,“戰-12”是一種更適合執行攻擊任務的多用途戰斗機。
在實際部署與使用當中也是如此!
波沙灣戰爭中,海軍總共部署了400余架“戰-12”,其90%的時間都是在執行對地支援任務。
實戰已經證明,“戰-12”算不上優秀的戰斗機,不過是非常出色的攻擊機!
與“攻-6”相比,“戰-12”除了作戰半徑稍微短了一點之外,其他方面都擁有壓倒性的優勢。其中最為關鍵的一點,就是在執行攻擊任務的時候不再需要其他戰斗機護航,完全能夠依靠攜帶的自衛武器,比如格斗導彈對付遇到的敵機,從而大幅度減輕海軍航空兵的作戰負擔。
如果需要,還能夠提前扔掉對地攻擊彈藥,在飛行途中改變任務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