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瑞的“退田一半”當然毫無法律依據。
如果讓前世學法律出身的高務實來評價的話,海瑞這個簡單粗暴的處理辦法,不僅沒有法律依據,甚至反過來是在蔑視法律。因為中國歷來實行的都是成文法,而不是像后世英美那樣的不成文法。
所謂“不成文法”,粗陋一點說,就是在一定的法律原則基礎上,依據過去的判例來進行斷案。而成文法,則需要把案件的情況一點一點的去對應已有的法律條文。
譬如大明律,就是典型的成文法法律條文。
“退田一半”這種操作,在大明任何法律條文里面都找不到依據,所以海瑞的這種判罰,其本身當然是違背法律精神的。
但是,如果同樣讓高務實來品評,他還有另一半結論“退田一半”并不違背更廣泛意義上的公理。
也就是說,這個操作本身違法,但卻不違背最廣義上的公理觀。
公平和公正,其實從來就不是一碼事。
打一個也許不甚恰當的比如國家給全國人民發放福利,每人發一百元,這很公平。
但實際上,可能很多富人根本沒興趣去拿這區區一百元,而很多窮人卻覺得自己哪怕拿了這一百元,仍然窮得要死,所以他們要求國家把原本該發給富人的錢也拿過來分掉。國家如果真的這么做了,那叫公正。
富人再有錢,也只能有一張身份證;窮人再貧困,也肯定有一張身份證。這是公平。
富人因為收入高,所以要交個人所得稅;窮人因為收入低,所以不交個人所得稅。這是公正。
一視同仁,概無例外,公平是也。
損有余,而補不足,公正是也。
海瑞的粗暴操作顯然并不公平,因為作為一個司法權力的代表,他本應該不偏不倚,就事論事,然而他卻直接站到了弱勢群體一邊,他治下的富人和窮人打官司,哪怕本身是富人有道理,多半也打不贏官司。
但海瑞有自己的理由,他說與其屈貧民,寧屈富民;與其屈愚直,寧屈刁頑。事在爭產業,與其屈小民,寧屈鄉宦,以救弊也。事在爭言貌,與其屈鄉宦,寧屈小民,以存體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