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井緩緩地抬起手,摸著節氣門部件,有些粗糙的質感,從手上傳來。剎那之間,寺井仿佛感到了面前的這個節氣門部件活了過來,那油門踏板的踩下瞬間,空氣通過節氣門噴發進引擎內,那一刻汽油燃燒發出的噴火,將引擎的馬力傳導至車軸的轉動,輪胎在這一刻摩擦著地面,帶動著汽車向前駛去。
寺井感到了鼻頭一酸,雙眼頓時有些模糊。
“謝謝你。”
“真的謝謝你,北原律師”
此時,法庭暗門的指示燈由紅轉綠,隨后熊谷法官及兩位裁判官從暗門走出,步上裁判席。熊谷法官手上已經拿著一張4紙。在那張4紙上,便記載著寺井一案的一審判決結果。法庭內的所有目光頓時聚焦在了那張紙上。
中間臺子的書記員見到裁判官入席,頓時起立,正色道“裁判長入席,即將當庭宣判,請全體起立。”
剎那之間,法庭內全體人士,烏泱泱地全都站了起來。
“咔”
法槌敲響。
熊谷法官拿著手上的紙,站在裁判席后,朗聲道“新宿區地方裁判所,一審民事判決書京新450826號。原告寺井輝。原告委托代理人江藤律師事務所律師北原義一,江藤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宮川佐枝子。
“被告川本高速公路有限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川本孝太郎。被告委托代理人今西律師事務所律師今西亮介今西律師事務所律師小野田浩之。”
“原告寺井輝與被告川本高速有償使用道路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六月二十五日立案,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7月10日、7月20日、8月5日、9月20日、10月20日,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
“原告寺井輝、代理人北原義一,宮川佐枝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代理人今西亮介、小野田浩之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寺井輝與五月十六日,繳納費用10840円后,進入227段高速公路,后因路面存在兩個工字型鐵塊,發生交通事故。經查,公路局產權登記簿載明的227段高速公路所有者為八王子市政廳。同時被告提交一系列佐證川本高速履行養護義務的書面記錄和證人證言。”
“本庭認為,涉案路段正處于道路管理體制改革之中,不能僅以公路局產權登記簿記載的結果為準。有償使用合同成立對象,應當在道路的實際管理者與道路使用者之間成立,故被告川本高速與寺井輝之間成立有償使用合同關系。”
“本庭認為被告作為高速公路的運營管理者,具有保障高速公路安全、暢通的合同義務。現路面鐵塊導致事故發生,證明被告未盡保障公路安全通行之義務,即屬違約。被告雖了清掃、巡查記錄等相關證據,證明被告已按照相關國家標準履行其養護行為。然而,被告依據國家標準對路面進行養護,是履行其日常經營管理行為,對于涉案有償使用道路合同,并不具有直接法律效力。”
“故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事故損失于法有據。然經查,本案之中,涉案車輛購置于兩年前,需扣除有關折舊價值。原告請求按照購置車輛原款進行賠償,有所不妥。”
“現本案宣判如下。”
“被告川本高速需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支付車輛損失費用9千8百萬円,醫療費、住院費、誤工費、交通費等共計123萬円。合計9千923萬円。如被告未在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內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則需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36條之規定,支付遲延履行債務的利息。”
“案件受理費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庭遞交上訴狀,并按當事人人數副本,上訴至東京高等裁判所。”
“裁判官熊谷勇、長瀨勇人、永井希美。”
“本案宣判結束。”
法槌敲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