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美門不得不承認,面前這個年輕人是他法律生涯之中遇到了最為難纏對手之一。他沒想到這個叫做北原的律師在面對取得時效的抗辯下,還能夠進行反擊。事情的發展已經有些超乎他的意料。
不過,眼下只是起了一點波瀾。
這個世界上,總不可能所有的事情都按照自己設想的模樣,來100的運作。
偶有偏差是正常的,也是不可避免的。
這位勝率百分百的律師到底是一只兇猛的野獸,剎那間又亮出獠牙向對方撕咬,“方才原告代理人用主物與從物來進行比喻,實是一種錯誤。主物與從物,這對概念的前提是他們各自都是獨立的物,只是因為用途上具有輔助功能,方才形成主物與從物。所謂法定空地與正常土地都是相連在同一塊土地之上,與主物、從物的情況根本不同。”
“從物的所有權之所以由主物所有權變動來決定,只是立法者出于物盡其用的功能來考慮而已。事實上,民事法律根本沒有禁止當事人就從物和主物的所有權變動做出另外的約定。從物和主物完全可以分離轉讓,這是民法所允的。原告代理人方才在故意混淆有關概念,把從物的所有權變動跟隨主物的這一法律原則,扭曲成為某種強制性規范。這是根本錯誤。”
“就法定空地需跟隨正常土地的所有權相變動,亦只是立法者處于維護法定空地的需要而設置的,以避免法定空地被土地所有權人進行拋棄。”
“方才原告代理人說法定空地與正常土地有所不同,不能成為獨立擁有的對象。這種說法更是大錯特錯。事實上,法律亦承認土地所有者對法定空地的財產權利。只是立法對這部分土地的用途加以限制而已。法定空地仍然是土地所有者的正常財產。我們不能以其用途被加以限制,便判定所有者的其他權能便被加以限制。”
“法定空地除了用途遭到限制以外,在其他方面均與其他正常的不動產相同。其在適用時效取得制度上,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礙。”
面對古美門的反撲,北原不慌不忙接著回應道“問題的本質在于主物與從物之間的關系能否類推適用至正常土地與法定空地的關系上。主物與從物,在功能呈現互相輔助的作用。在法定空地與正常土地上,亦是如此。”
“正常土地上進行建造活動,搭建樓宇。而法定空地則用作通行、采光和通風。二者在功能上恰恰是相輔相成的。就此點而言,主物與從物之間的關系,類推適用至正常土地與法定空地的關系,恰符合雙方的本質。”
“至于說,方才被告代理人談到從物亦能適用取得時效制度,則屬于無稽之談了。取得時效制度本就是法律中的例外情形。其賦予了無權占有人在滿足一定條件下,得將無權占有物轉換為其所有物的權利。這種權利是對無權占有的一種退讓。就取得時效制度的適用范圍只能采取嚴格的文意解釋,乃至限縮解釋,而不能任意擴張該制度的適用范圍。”
兩位大律師的言辭仿佛擦碰出火花,呈現出一種勢均力敵的效果。
猶如拔河到了關鍵的時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