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答應過讀者,把將軍大酒店案的原型給放出來。
結果寫卷末感言的時候給忘了。慚愧,慚愧。
趁著周末晚上這個時間,來聊一聊這個案件。
將軍大酒店案里,酒店因為一根承重柱逾越地界兩平方米,而被高井起訴要求挪去承重柱,面臨被拆除的局面。在這個案件里,北原和古美門進行了前所未有的交鋒對決。
有讀者提出了疑問,那么現實中究竟是不是存在這樣的案件
非常碰巧的是,現實恰好也有這樣一個案件,這個案件就發生在我國灣島省。作者也不知道為什么會這么碰巧
該案原告上訴人張瑞麒。被告被上訴人國王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本案之中,國王大飯店承重柱逾越地界,侵占他人土地三平方米。其中,侵占的兩平方米土地為張瑞麒所有。另外一平方米為靚帥皮鞋店所占有。其中,國王大飯店如若被迫拆除該根承重柱,則需被壓迫拆毀整整11層樓。一時之間該案轟動島內。
我們可以來看看現實中的法官會如何判決
下面是本案判決書的部分摘錄
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以上訴人主張系爭四○地號土地為伊所有,被上訴人所有國王大飯店十一層樓房屋逾越疆界,占用該土地如原判決附圖a、b、c、d,a連線所示部分面積二平方公尺之事實,業據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附卷為證一審卷五七頁至五九頁、及外放證物。并經原審勘驗現場及囑託市政廳地政處測量局鑑測屬實,有勘驗筆錄及鑑定書、鑑定圖附卷可稽原審卷四八頁至五十頁,要堪信為真實。被上訴人抗辯,伊未占用上訴人土地,不足採信。被上訴人對其係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占有系爭土地之事實,不能舉證以實其說,所謂伊已因時效而取得地上權云云,亦不足取。又系爭土地之原所有人市政廳,對本件國王大飯店于興建之初是否知悉其越界而未異議一節表示已無從查考,有函件附卷為證原審卷九五頁。證人郭獻良、林榮典亦不能證明臺市政廳有明知被上訴人越界建筑而不提出異議之情事。具體機關名字,換成了市政廳
作者注上面這段就講到了取得時效的問題,原審法院認為不夠成取得時效,國王大飯店無法取得張瑞麒的土地。
被上訴人抗辯,原所有人市政廳明知伊越界建筑而未異議,亦不足取。被上訴人所有國王大飯店房屋,既有越界占用上訴人系爭土地二平方公尺之事實,且被上訴人建筑該房屋當時系爭土地之原所有人市政廳又無知悉其越界而不異議之情事,從而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拆屋還地原非無據。惟按權利之行使,是否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應就權利人因行使權利所能取得之利益,與他人及國家社會因其權利行使所受之損失,比較衡量定之。倘其權利之行使,自己所得利益極少,而他人及國家社會所受之損失甚大者,非不得視為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此乃權利社會化之基本內涵所必然之解釋
這里作者解釋一下,本案的中張瑞麒土地原所有人是市政廳,于是國王大飯店以原土地所有人知情為表示異議,而抗辯原告的主張。相當于你的前手房主沒有抗議,所以你也不能抗議。
下面繼續是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