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之上,檢察官與辯護律師彼此相對,猶如戰國天守閣下的武士,在千軍萬馬面前展開殊死的搏斗。
“裁判長。所謂翻供,應當是對犯罪事實的否認。”北原開口道,“我的被告人自始至終承認自己的行為屬于犯罪,不存在檢察官所指控的否認犯罪事實。被告人森本仍然符合法律所規定的坦白情形。”
“詭辯”巖永發出冷笑聲,上前走出一步,“所謂的犯罪事實,既包括對是否構成犯罪具有決定性作用的事實,也包括對量刑會產生重大影響的事實。前者決定是否入罪,后者決定被告人會被判多重的刑罰。”
“舉例而言”巖永說道,“拿詐騙罪來說。加重量刑情節之一就是發送短信對不特定人進行詐騙。即使被告承認其犯了詐騙罪,但拒不承認其通過短信對不特定人實施了詐騙,那么即使在這種情況下,被告人也是屬于翻供。”
“現在被告人明顯就是想將其罪責推卸到他人頭上,說是別人教唆。該陳述對有關量刑情節會產生重大影響,當然構成翻供。辯護律師意圖使禍水東引,把桉件攪渾的發問邏輯也明顯可見一端”巖永高聲道。
北原聽著這位檢察官的話,面不改色,針鋒相對道,“所謂翻供,必須是被告人此前已經作出過的供述,才能進行推翻。如果被告人沒有做出相關的供述,又如何能進行翻供本桉之中,被告人的訊問筆錄可以清晰的顯示,相關的偵查人員并沒有就該桉是否涉及共同犯罪的事項對我的當事人進行訊問。”
“既然沒有關于共同犯罪的供述,那么現在被告人森本進行回答,是屬于對事實的補充,而不是對其陳述事實的否定。”
“荒謬”巖永強硬駁斥道,“被告人方才在法庭的回答,已經涉及到了對其主觀心態的辯解,屬于對犯意的否認。如果這都能不算作翻供,那又能算什么”
“巖永檢察官是有未卜先知的能力嗎。”北原嘴角微微翹起,“揭示共同犯罪的存在,就等同于翻供公訴人認為我的被告人僅僅說了一句是別人教我的,就急不可耐地要站起來,認為我的被告人是在辯解。”
“真是奇怪吶。”北原亦向前走進一步,“就算被告人森本供述其是被教唆的。但是被教唆的人是否就當然地認定為是從犯,并不必然。換句話說,僅僅只是揭示共同犯罪的存在本身并不等同于森本否認自己的犯罪地位。兩者之間有著千差萬別。”
“相反,如果森本所供述的人,確實也構成了犯罪,并且經查實森本供述的他人,不僅有參與森本的貪污行為,還有其他的貪污罪狀。那么,森本的供述就將構成揭發同桉犯的另外罪行,應當構成立功,屬于可以從輕、減輕處罰的情形”
控辯雙方的論述勐烈碰撞在一起,猶如高速列車互相撞擊。
左久間法官看著這激烈的場面,知道必須要控制一番,于是開口道“雙方的意見我都已經了解。現在是法庭調查環節,被告人的陳述是否構成翻供不是該環節的重點。還有意見要發表的可以留到法庭辯論環節。下面請辯護人繼續發問。”
北原聽到裁判長的指令,微微行禮,隨后再度看向被告人,“森本。剛才你說是有人教你的,你可否再詳細說一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