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雇傭協議的第二十一條規定,倉橋會社除基于工資待遇以外,還給予研究員安家費、個人發展保障金等一次性獎勵,合計約800萬円左右。該金額會隨每位研究員的學位、學術能力有所調整。”
“然而”北原忽然話鋒一轉,“雖然倉橋會社在上述合同有這一規定,但是,直到今日,倉橋會社都未履行其合同承諾,發放相關一次性獎勵給會社研究員。也就是說,倉橋會社長期拖欠會社研究員大筆應發一次性補助。”
旁邊的宮川也站起來了,遞出了一撂a4紙給北原,同時,她自己也展示著一張又一張的a4紙。
卻見a4紙上面,是一個名叫doctorjob網絡論壇的帖子截圖。上面一個帖子的赫然標題就是坑
奉勸各位博士畢業生,千萬不要來倉橋會社工作。帖子內有接近上千條的回復和討論。這些網絡用戶討論的核心內容就是一點倉橋會社爽約,沒有按照合同規定發放人才補貼。
北原拿著這些帖子的截圖,說道,“裁判長,doctorjob網絡論壇是一個博士畢業生就尋找工作進行交流的一個論壇。從這些帖子的截圖我們可以看到,這里有大量倉橋會社的研究員在宣泄不滿,指責公司沒有發放允諾的獎勵。”
“事實上,早在1年多以前,會社研究員就已經同公司就一次性補貼發放事宜,有過爭執,并曾經爆發過集體沖突。”
“本案之中,在案證據的確有顯示森本存在違反公司財務管理的規定。”北原開口道,“然而,將此種所謂套取資金認定是為貪污,則是一種錯誤的事實定性。當我們把公司的研究員與倉橋會社存在經濟糾紛的大背景考慮進來的話,對事實性質的判定將會完全改變。”
“換句話說,森本的行為并非貪污。其所套取的資金,實際上是倉橋會社本應該發放給研究院的一次性補貼。檢察廳所指控的行為,其實質是倉橋會社與研究員存在經濟糾紛下,員工所進行的私力救濟行為。”
“打個比方。”北原在庭上漫步起來,“一個人突然拿走我的錢包轉身跑去。我窮追不舍,等到追到他的時候,他已經不知道將錢包藏到什么地方去。于是,我一怒之下,就將他的手機取走抵債。”
“在這個例子,倘若你要生搬硬套刑法的規定,那么我將小偷手機拿走的行為,毫無疑問則構成了搶劫罪。然而,大家覺得在這個例子之中,將我判為搶劫罪的話,你們覺得合理嗎”
“顯然不是。一個行為符合刑法的犯罪構成,并不代表就是犯罪。而是要進一步考慮其是否存在違法性的阻卻事由。”北原的聲音在法庭上響起,將他的論述推進到最為精深的地方,“正如同醫生用手術刀劃開病人的肚皮,不會構成故意傷害罪一樣。醫療行為是醫生用手術刀破壞人體組織行為的正當化依據。同樣,在本案之中,倉橋會社與涉案研究員的經濟糾紛亦構成違法性的阻卻事由。”
“我當事人森本所從事的并非是貪污行為,而是將倉橋會社拖欠研究員的一次性補貼進行返還的私力救濟行為”請牢記收藏,網址最新最快無防盜免費找書加書可加qq群952868558</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