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指要害。
如果錢是付給日鋼,那多半就符合法律規定。
畢竟,日鋼按照礦產的公允價值轉讓出去,收獲了現金。這有利于補充現金流動性的不足的。
但是,如果海外買家的款項是付到銀行去,那就不一樣了。
這代表日鋼沒收到任何現金,就把礦場資源轉讓出去。
實際上,銀行如果要想優先受償,錢當然需要打到銀行的賬戶。
否則,這個交易安排的核心邏輯,就缺失了。
這是一個幾乎不可能回答的問題。
如果你回答錢打到日鋼的賬戶,那么就是欺騙法庭。
如果你回答錢打到銀行的賬戶,那就是無償轉移財產。
無論怎樣回答的,看起來都是死路。
在場所有人的目光,都聚焦在了這位女律師身上。
看她究竟會如何回答。
玉城微微咽了咽喉嚨。這位破產法的大律師,精湛的專業知識絕對不會是白費。玉城開口道:“錢是打給銀行。但是,錢之所以轉給銀行的原因,是信用證交易的緣故。”
【信用證】
【信用證是海外交易常用的一種銀行付款方式。打個比方說,你想賣一批貨到國外。但是,你并不一定確定買家會遵守合同付款。于是,你就要求買家開出銀行信用證。信用證,就相當于銀行為這筆貨款,進行擔保付款】
玉城接著說道,“礦產交割是一個漫長的程序,在法律上可能會遇到變數。比如說環保審查,海外買家審查,反壟斷審查等等。因此,買家購買日鋼的礦產,當然不可能將錢直接付到日鋼的賬戶。”
“買家必須要先把錢支付到銀行。然后,銀行根據日鋼是否履行了款產的交割義務,才決定是否將夠款項付給日鋼。”
“所以,北原律師單純以款項的支付對象是什么,就武斷地判定,日鋼是否有無償轉移資產。這是絕對不正確的!!!”
“北原律師的這一番觀點,暴露出他對復雜商業交易的無知!對國際貿易的無知!是企圖用簡單的語言,來以偏概全,對日鋼和銀行進行抹黑!!”
玉城朝北原發起了猛攻。
這位破產法的律師水平,真的是超一流的水平。
在債務互相抵銷的問題上,玉城巧妙地利用國際貿易中的信用證制度,來解釋為什么買家的款項付給了銀行,而不是付給了日鋼。
這一理由簡直無懈可擊。
玉城同樣在近乎不可能處,硬生生地撕出了反擊的口子。
這展現了這位破產大律師的極高水平。
玉城的表現,再一次告訴眾人——數十年地持續于某一領域深耕形成的專業知識,絕不可能被一朝一夕超越。
現場的人,除了臺上專業的大法官能夠跟上外,大部分人已經搞不大懂北原和玉城爭論的破產法的技術問題。旁聽席的聽眾唯一明白的就是,這位叫做玉城的律師,破解北原方才提出的問題!</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