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取回權】
【破產程序啟動之后,破產企業的財產處置,除了具有法律規定的情形以外,必須按比例,平等清償債權人。但是,有一種情形是例外。那就是破產企業中如果存在其他人的財產,那么這些財產的所有人可以行使取回權,直接取回,而不需要如同債權人一樣,進行平等受償。】
“這是什么?”丹羽追問道。
“簡單來說——”北原說道,“打個比方,你把黃金首飾交給一家金鋪去加工。然后,這家金鋪破產了。黃金首飾并不屬于金鋪的破產財產,而是屬于你的財產。因此,你就可以行使取回權,取回你的首飾。”
“日鋼案件也是如此。”北原道,“車間承包商,也參與了大量對車間的投資。許多車間的生產線、設備、系統,實際上是車間承包商的財產,而不是日鋼的財產。此外,還有很多原料、銷售往別家企業的鋼材,這些都是承包商的財產。因此,車間承包商,可以對此行使取回權。”
北原的話音落下。
宮川和丹羽都張大了嘴巴。
北原提供了一個極為巧妙的方案,繞過了破產法對債權清償的限制。
的確,車間承包商,損失最大的就是在車間的投資。
如果能夠以行使取回權的方式,抱住在車間的生產設備,那么車間承包商就不至于血本無歸!
更為重要的是——
內閣工作組出具的重整方案,根本不會影響取回權的行使。
不管重整方案怎樣削減小債權人的利益,都無法阻礙取回權。
像是在暴雨深山之中,忽然又出現了一條通往山下的路。
在絕境處又逢生!!!
北原同時還拿起了一份合同,“我們的運氣還相當好。記得之前,日鋼拖欠車間承包商的款項嗎。日鋼的法務,自作聰明。你可以看到他們的合同是怎樣寫的。”
“合同里寫道,鋼材交付之后,日鋼就具有付款義務,但是需要等鋼材質量進行檢測,款項才能給付。在確定產品質量符合要求之前,鋼材結算款轉入日鋼專用賬戶,由日鋼替承包商暫為保管。”
“你看到合同措辭了嗎。合同寫的是,日鋼替承包商保管款項。也就是說在專用賬戶的錢,已經是承包商了,而不是日鋼的了。即,承包商可以在破產程序中,對這些結算款也一并行使取回權。”
“日鋼的法務當初這樣草擬合同,可能是想要規避欠付款項的逾期利息。但是,現在這個寫法,正好能被我們用上。”
這個年輕男律師,找到了當前案件的一個突破口。
他發現了日鋼合同的一個致命缺陷。
里面采用了“日鋼代為承包商保管結算款”的說法。
這樣一來,就有了行使取回權的依據。
不僅僅是對生產設備行使取回權。
對結算款項也能夠行使取回權!!!
這意味著北原,現在能夠跳過銀行等大債權人,直接取回屬于車間承包商的款項!!!
命運就是如此弄人。
在最沒有希望的時刻,卻發現了決定勝負的一手!!北原等人,又開始準備起來,整理著提出取回權訴訟的資料。在經歷了破產申請、銀行抵押權、債務抵銷之后,現在來到了取回權之役。
對于北原等人而言,這是日鋼案件的最終之戰!</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