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也可以看出,利用災變請求調整國策,其實在明朝中期就已經開始,也成為改變國策的一個機會。
或迫于朝中大臣的反復提議,弘治十七年六月,明孝宗終于下旨“令兩京吏部各會同都察院并各衙門堂官從公考察,今后每六年一次,著為令。”
自此,六年一察制度才完全建立起來,但由于特殊情況的發生,有時并未嚴格遵守六年一察。
或因新皇帝繼位、或因發生天災異變、或因當權者排除異己的需要,都會臨時舉行京察,這樣的考察也被稱為閏察。
閏察起于正德、嘉靖時期,成為權臣傾陷忠厚之人的深坑。
京察的舉行由朝野各衙門協作進行,“部、院主持于上,吏科、河南道、考功司協贊于下”,吏部和都察院堂官從事京察的主持工作。
考功司是吏部直接負責京察的部門,主要負責京察的具體工作,科道主要負責京察前一系列準備工作,及京察后的拾遺工作,對官員的考察結果最終“以聽上裁”,由皇帝決定被察官員的去留。
南京官員的考察“俱該南京吏部、都察院會同考察,徑自具題”,南京京官的考察不由北京部、院職掌,全權由南京部、院負責。
京察由吏部尚書主掌,吏部侍郎的職責為“主贊太宰”,協助吏部尚書工作,其職能貫穿京察的準備、進行和收尾的各個環節。
很不幸,今年發起的京察,或者成為閏察的主掌,就是剛剛回朝的武英殿大學士,吏部尚書高拱。
在楊博致仕后,隆慶皇帝并未讓內閣推舉新的吏部尚書,而是直接在旨意中讓高拱掌部。
這也是高拱在回朝后并沒有急于對一些人進行報復的原因,他有的是機會可以慢慢炮制一些人。
京察的準備階段,始于科道官的察前建言,隨后吏部堂官覆議科道官所陳言內容,并奏請開展京察的準備工作。
之后考語和訪單的填寫,是京察準備階段的重要工作,是部院進行堂審的主要依據。
吏部堂官命本部司官,制作應察官員名單,密托科道官共為咨訪,根據咨訪所得填寫訪單,再以回報堂官。
此外,各衙門堂官為屬官填寫的考語或者稱為考評,以及該自陳官員的自陳疏,皆由吏部堂官知會后進行收集。
而這些收集的文檔會被密封在吏部考功司,等候皇帝決定京察時間。
京察開始后,吏部考功司同科道共同進行會單,商議出被考察官員的最初考察結果,以便部院堂官在堂審前了解官員的基本情況。
此外,在京察正式開始前二十余日,考功司官員需宿部處理京察事宜,一般的時間是“正月十五日以后,考功司宿部”。
最后,堂審當日,考功司郎中負責“唱名”等相關事宜,員外郎負責上稿,“郎中主查理,員外郎主上稿”。
官員的考評成績出來并成文后,京察還未結束,即便皇帝已經批示,因為還有科道最后一次審核。
因此,在京察結束后,考功司仍要宿部,處理有異議官員的察疏,這就是科道拾遺事宜。
都察院為明代最高監察機構,其職責糾劾百官、督察各道,其本身的監察職能,必然需要和吏部共同參與京察工作,“部院一體,協襄計典,不可偏廢”。
都察院分十三道,當然不會全部參與到京察中,按照職能劃分,一般是河南道御史主要負責協助京察事宜,對京察官員進行糾劾拾遺。
看似吏部尚書高拱此時仿佛擁有巨大的權利,可以左右京官京察的結果,其實不然,大明朝對于官員之間相互制衡還是做得不錯。
都察院堂官在京察全過程中主要起到總領其屬官的作用,但是卻要直接參與吏部尚書主持的堂審,或者說對于京官的考評,都御史也是擁有舉足輕重的權利。
所以,如果高拱想要通過京察打擊、報復一批官員,那么他首先要面對的就是都察院左都御史王廷這一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