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魯米諾試劑噴灑地面,淡藍色的熒光瞬間亮起——與前期勘查發現的“43碼馬丁靴印”完全吻合,鞋印的步長、步寬與張寶山的步態特征一致,且鞋印邊緣沾著的紅褐色泥土,與磚窯內的土壤成分完全相同。“你和李逵見面后,說了什么?做了什么?”小周追問,鏡頭對準張寶山的臉,捕捉他每一個細微的表情。
張寶山的頭垂得更低,手指無意識地摳著手銬:“我跟他說,錢在磚窯里面,讓他跟我進去拿。他一開始有點猶豫,說里面太黑,我就騙他說‘里面涼快,順便跟你說點事’,他才跟著我進去。”他慢慢走進磚窯,勘查燈的光束照亮他腳下的路,“我們沿著這個方向走,大概走了10米左右,我就停下來跟他說,讓他別報警,那2萬塊錢就當是好處費,可他說‘這是違法的,必須報警’,還拿出手機要打110。”
他指著磚窯東側的墻面,那里有一處新鮮的擦痕:“我急了,就從袋子里拿出麻繩,趁他低頭按手機的時候,繞到他身后,把他的雙手反綁在身后。他掙扎的時候,后背撞到了墻上,留下了這個印子,”張寶山的聲音帶著恐懼,仿佛又回到了那個下午,“他喊著‘放開我’,我怕被人聽到,就用手捂住他的嘴,把他往磚窯深處拖。”
技術人員上前檢查墻面的擦痕,測量結果顯示擦痕長度30厘米、寬度5厘米,與李逵工裝外套后背的磨損痕跡完全吻合,且擦痕處提取到的纖維,與李逵外套的棉混紡纖維成分一致。“你拖拽他的時候,用了多大的力氣?他有沒有反抗?”小周繼續追問,鏡頭掃過地面的拖拽痕跡——與張寶山描述的“從入口向深處拖拽10米”完全對應,痕跡寬度與李逵的體型一致,邊緣還殘留著少量灰褐色麻繩纖維。
“他反抗得很厲害,腳踢到了地上的碎石,還想用膝蓋頂我,”張寶山的身體微微發抖,“我沒辦法,就從袋子里拿出那把碳鋼刀,在他面前晃了晃,說‘你再動,我就不客氣了’,他還是不配合,我就用刀劃破了他的外套,想嚇唬他,結果他更激動了,掙扎著要逃跑。”他指著地面的一處碎石堆,“我沒拉住他,他摔倒在這里,額頭撞到了石頭上,流了血,我看到血就慌了,怕他跑出去報警,就拿起地上的石塊,朝他的脖子打了一下,他‘啊’了一聲就倒在地上。”
技術人員在碎石堆旁噴灑魯米諾試劑,淡藍色的血跡熒光清晰顯現,與法醫鑒定的“李逵頸部左側5x6c皮下出血”形成的失血特征一致,石塊的形狀也與鈍器損傷的接觸面形態完全匹配。“他倒下后,你又做了什么?”小周的聲音依舊平靜,卻帶著不容置疑的威嚴。
張寶山的呼吸變得急促,眼淚從眼角滑落:“我怕他醒過來,就又拿起石塊,朝他的胸口打了兩下,直到他不動了……我蹲在他旁邊,聽他的心跳,發現沒聲音了,才知道自己殺了人。”他指著尸體當時的位置,那里的泥土已經被翻動過,“我把他的尸體拖到這里,用旁邊的枯葉蓋了一下,想掩蓋住,然后就拿著麻繩、刀和他的手機、錢包,趕緊跑出去。”
技術人員在張寶山指認的“尸體位置”提取到少量血跡,經檢測與李逵的dna完全匹配,且枯葉堆里殘留的纖維,與李逵運動褲的材質一致。“你離開磚窯后,去了哪里?怎么處理的作案工具和李逵的物品?”小周跟著張寶山走出磚窯,鏡頭轉向廢棄采礦路的方向。
“我先開車把麻繩和刀送到采礦路的摩托車上,”張寶山指向采礦路中段的位置,“我的紅色摩托車就藏在那里的樹林里,我把麻繩和刀放在摩托車的后備箱里,然后返回磚窯,把李逵的手機和錢包扔進了旁邊的溝壑里——那里的水流急,我想讓手機和錢包被沖走,找不到證據。”他頓了頓,補充道,“之后我就開車去了環城路的施工路段,把車藏在那里的廢棄廠房里,騎摩托車回了家,第二天早上才敢去把車開回來。”
技術人員根據張寶山的指認,在采礦路的樹林里找到了摩托車停留的痕跡,地面的輪胎印與張寶山摩托車的輪胎花紋完全一致;在溝壑里打撈到了李逵的手機和錢包,雖然手機已經損壞,但sim卡仍可識別,錢包里的現金已不見蹤影,與張寶山供述的“拿去還賭債”一致。
整個指認過程持續了兩個小時,張寶山的每一句供述都與前期的現場勘查、法醫鑒定結果精準對應:殺人位置的石塊與鈍器損傷匹配,拖拽痕跡與足跡、尸體形態吻合,作案工具的藏匿地點與物證提取位置一致,手機錢包的丟棄地點與打撈結果對應。甚至連他提到的“李逵額頭撞在碎石上”,都與法醫鑒定的“右側顳部3x4c頭皮血腫”完全吻合,沒有任何遺漏或矛盾。
當指認結束,警員再次將張寶山架起時,他突然掙脫開來,朝著磚窯的方向跪了下去,雙手捂著臉嚎啕大哭:“我錯了……我不該殺他……我對不起他的家人……”哭聲在山坳里回蕩,卻再也無法挽回逝去的生命。小周看著眼前的一幕,關掉執法記錄儀,心里清楚,這場指認不僅還原了案件的完整真相,更用鐵證將張寶山的罪行徹底釘死,為李逵的家人帶來了遲來的正義。
警車駛離北山時,晨霧已經散盡,陽光透過樹林的縫隙灑在地面,金色的光斑在車身上跳躍。小周坐在副駕駛座上,看著手里的指認記錄,每一個細節都標注著“與證據吻合”,他拿出手機給李明發了條消息:“張寶山現場指認完成,供述細節與勘查、尸檢結果完全一致,證據鏈閉環。”很快,李明回復:“好,辛苦你們,后續按程序移交檢察院。”</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