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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637章 鹽法事關天下安(二)(1 / 1)

          王國光提出的所謂票研發,看起來和現在鹽運司實施的余鹽納銀制度相似,但是實際上還是有很大的區別。票鹽法最初是在浙江實施的,巡按浙江御史李遂于嘉靖十六年五月建言,令沿海灶戶軍民于三場販鹽者,委官在中津橋、海游、石馬林、白嶠等總會處所收稅,不分船裝肩挑,每百斤稅銀二分,給票到干白水溪、清溪鎮、寧海縣委官收票發賣。

          和傳統的開中法不同,雖然票鹽具體規定了領鹽場分和行銷地域,然并不限于商人承運發賣,而是鹽商、灶戶、軍民人等均可參與票鹽的營銷。票鹽行銷所定稅率較低,有利于財力有限者參與食鹽營銷,而且營銷票鹽時不需經過報中、上納、守支、稱掣等諸多程序,在交納稅銀后即可營銷票鹽。

          這樣的話,就打破了之前有開中商人壟斷鹽務的局面,同時在在不影響引鹽流通的前提下,將部分稽沒的私鹽和灶戶的余鹽納入票鹽系統,既為這些食鹽尋到了出路,又減少了私鹽的流通。票商散賣票鹽,是指在灶戶完納鹽課后,商人收購灶戶的余鹽作為票鹽散賣,防止這些余鹽變成私鹽。

          朱載坖當然明白王國光的意思,引鹽法雖不限定經營者的職業和財產,然而由于經營成本偏高,一般人戶是很難參與食鹽經營的。而票鹽法則降低了經營門檻,中下層商販和一般人戶均可加入到票鹽行銷的隊伍中來。特別是灶戶在完納鹽課后,可將余鹽賣于散商、鋪戶,也可自己繳納稅銀后將其余鹽作為票鹽進行販賣,無疑比引鹽體制下具有更大的自由。對于打破鹽商壟斷鹽務有著極好的作用。

          事實上,大明的鹽政為什么會一步步糜爛?和這些大鹽商們有密不可分的關系,正是由于他們放縱私鹽,攫取利益,才導致開中法廢弛的。說白了,王國光的這個票鹽法,其實就是雙刃劍,雖然可以打擊大鹽商們對于食鹽貿易的壟斷,但是同時也導致了正鹽銷路更加不暢。

          票鹽實際上還是一種余鹽,只不過將票鹽由鹽商們經營改為放給百姓繳稅之后經營罷了。但是票鹽法并不能解決根本問題,現在大明鹽法的根本問題就是一方面,正鹽的生產不斷的減少,朝廷的鹽稅收入無法保障;另一方面余鹽、私鹽泛濫,導致大量的鹽引積壓。

          現在大明市面上消費的食鹽從供給途徑來劃分可分為正鹽、余鹽和私鹽三大類。

          所謂正鹽,也就是大明鹽商們經過正規途徑,或開中,或納銀從鹽運司取得鹽引,再從鹽場支取到的鹽,這樣的鹽繳納了足額的鹽稅,原本是朝廷鹽稅的主要來源。余鹽則是灶戶在繳納夠國家規定的鹽課以后剩余下來的食鹽;私鹽就是通過非法途徑流通到市面上的食鹽。

          余鹽和私鹽,在某種意義上來說,其實是一個東西,余鹽通過各種渠道流入市面,不就是私鹽嗎?對于灶戶們來說,生產余鹽才能為他們增加收入,所以灶戶總是具有生產余鹽來牟利的傾向,而大量的余鹽和私鹽肯定會影響正鹽的銷售,損害朝廷的收入。

          朝廷當真不知道這些嗎?其實朝廷是很清楚的,朝廷也認真考慮過解決的辦法,但是都沒有能夠實行。這是因為,一方面,朝廷拿不出足夠的錢來統一收購灶戶手中的余鹽;另一方面,朝廷也舍不得放棄每年巨額余鹽銀的收入。所以盡管余鹽對正鹽的破壞已經非常嚴重,但是朝廷只是采取聽之任之的態度。

          因為在朝廷心目中,余鹽起碼還是能夠收到部分鹽稅的,起碼比私鹽好多了,至少朝廷還是收到部分余鹽銀的,而朝廷也想通過這種方式打擊私鹽。

          朱載坖對于王國光的辦法并不是很滿意,因為朱載坖很清楚,這些辦法只能暫時緩解鹽政的問題,并不能解決正鹽不行的問題。私鹽的泛濫直接導致了官鹽銷量的減少,而商人、灶戶們為獲取利益,肯定是要保證余鹽和私鹽,而不是正鹽。鹽場的正鹽產量不足,手持鹽引,向朝廷繳納了鹽稅的商人卻拿不到鹽,商人無鹽可支,朝廷發出的鹽引成為一張廢紙。

          這樣的情況下,朱載坖遑論去恢復開中法,就是朝廷的鹽引恐怕也保不住了。所以自嘉靖以來,對于鹽法的各種改革,都不敢觸碰這個問題,而是僅僅在不斷的增加余鹽和余鹽銀商做功夫,想一次保證朝廷收入的穩定。

          面對朱載坖想要恢復開中法的雄心,王國光問道:“殿下,開中之法,在于鹽引能到場支鹽,官鹽才能行銷,而現在十引能夠支到一引鹽就不錯了,想要再回復開中,難于上青天啊!濫發鹽引,到如今已經很難收拾了。”

          朱載坖知道王國光說的是什么,權貴占窩霸引是鹽引支鹽困難的最主要原因,而造成這種的原因最根本的原因,還是在大明的皇帝們身上。那些擁有特權的貴戚官僚得以利用權勢壟斷鹽利,霸占了獲得鹽引的特權,史稱“占窩”。

          他們不但利用自己的權勢,獲取了大量的鹽引,還利用自己的權力,搶先支鹽。他們還經常向皇帝奏討鹽引,皇帝給賜,每次少則千引,多則數萬。例如,成化十五年,憲宗賜給萬貴妃的兄弟萬通準鹽五千引;十六年,賜給淳皇后母段氏兩淮官鹽二萬引。

          不僅如此,商人中鹽的數額有限制,不許過三千引,而權貴占討,或五萬、十萬,至二十萬引并無限制。于是,開中鹽引大多被朝中權貴所把持。待到支鹽之時,權貴們又會利用權勢囑管鹽官攙越關支,不拘年次,本場無鹽,輒易他所,三倍加支。

          鹽場的產量是一定的,而權貴們總是能找到辦法搶先支到官鹽,而普通的商人即使守支多年也難以得到鹽。這樣就導致了大量的開中商人破產,沒有了這些開中商人,這開中法自然就推行不下去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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