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建林聽得很認真,不住地點頭,“原來如此,那要是有人故意傷害他人,但是后來又積極救助受害者呢?這種情況怎么判啊?”
藍盈瑩思考片刻后回答:“如果造成的傷害較輕,并且積極救助取得受害者諒解的話,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也是體現刑法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不過要是重傷甚至致死結果已經發生,即使有救助行為,依然要承擔很重的刑事責任。”
熊建林露出恍然大悟的表情,心中對法律更多了幾分敬畏。
熊建林詢問道:“除此之外,還有其他的案件類型嗎?”
藍盈瑩接著說:“那就說說交通肇事案件吧。有個司機酒駕,在路上撞到了行人。本來按照正常情況,酒駕加致人受傷,他面臨的刑罰不會輕。但這個司機在事故發生后第一時間撥打急救電話,并且主動承認罪行,積極賠償受害者,取得了受害者及其家屬的諒解。根據相關法律,在量刑時就適當從輕處理了。這就是法律人性化的一面,既要懲罰犯罪者,同時也鼓勵積極彌補過錯的行為。”
熊建林開口問道:“盈瑩,那你給那個司機判多少年呢,又是依據哪條法律條款呢?”
藍盈瑩思考片刻后回答:“鑒于他酒駕傷人,但事后積極補救取得諒解,所以我最后將他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緩期二年執行。依據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關于交通肇事罪的相關規定,再結合他從輕情節作出這樣的判決。”
熊建林一臉疑惑,追問道:“緩期執行是什么意思啊,難道不用坐牢嗎?”
藍盈瑩耐心解釋道:“緩期執行并不是不用坐牢。緩刑是給予犯罪分子一定的考驗期,如果在這個考驗期內遵守相關規定,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要是違反規定,就要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對于這個司機來說,他在緩刑期間要接受社區矯正等一系列監管措施,這也是給他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同時也體現了刑罰的教育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