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12日,中國證監會就修訂《關于加強上市證券公司監管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公開征求意見。這次修訂是為了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監管防范風險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和《關于加強證券公司和公募基金監管加快推進建設一流投資銀行和投資機構的意見(試行)》的具體舉措。
證監會機構司司長申兵在發布會上表示,目前我國上市證券公司共43家,總資產占全行業的77%,2023年的營業收入和凈利潤分別占全行業的70%和77%,規模和實力在行業中的影響和地位舉足輕重。但從近年來的監管實踐看,上市證券公司仍面臨“大而不強”的問題,在發展理念、投資者保護、內控治理、信息披露等方面距離一流投資銀行和投資機構的標準和要求仍有較大差距。
本次修訂突出目標導向、問題導向,從優化發展理念、加強投資者保護、健全內控治理、完善信息披露等方面對《規定》做了修改完善,目的是通過加強監管,督促上市證券公司成為行業高質量發展的“領頭羊”和“排頭兵”。
一、新規對上市證券公司新的要求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人民立場要更鮮明,要求上市證券公司履行好服務實體經濟、做好資本市場“看門人”的職責,強化上市公司姓“公”的意識,把維護各類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作為重中之重,健全客戶關系管理,切實提升投資者長期回報。
發展理念要更先進,要求上市證券公司堅持把功能性放在首要位置,在聚焦主責主業,端正經營理念方面做好行業表率。市場融資應當合理審慎,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把有限的資源更好配置在助力科技自立自強、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服務居民財富管理等重點領域。
合規風控要更嚴格,要求上市證券公司帶頭落實好全面風險管理和全員合規要求,更好發揮現代企業治理的有效性,強化內部制衡,完善人員管理,優化激勵約束。
信息披露要更透明,要求上市證券公司立足行業功能定位和風險特征,提高信息披露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及時披露凈資本和流動性等相關核心風控指標和財務運營狀況,確保公司運作更加透明,財務報表更加規范,市場約束更加有效。
二、規范融資行為,審慎開展高資本消耗型業務
早在2009年,證監會就發布了《關于加強上市證券公司監管的規定》,后續于2010年、2020年進行了修訂,該規定對規范上市證券公司治理、強化內控合規、提升信息披露水平起到了積極作用。
但目前,我國上市券商仍面臨“大而不強”的問題,在發展理念、內控治理、投資者保護、信息披露等方面距離一流投資銀行和投資機構的標準和要求仍有較大差距。于是,證監會根據當前的監管要求和行業發展形勢,決定對《規定》進一步修改完善。
首先,關于證券公司的融資行為,《規定》進行了更多規范:“證券公司ipo和再融資行為,應當結合股東回報和價值創造能力、自身經營狀況、市場發展戰略等,合理確定融資規模和時機,嚴格規范資金用途,聚焦主責主業,審慎開展高資本消耗型業務,提升資金使用效率。”
對于違規融資、違規擔保等不合規行為,《規定》明確提出禁止。
《規定》提到,“上市證券公司股東、股東的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不得通過資金占用、要求證券公司提供違規融資、違規擔保等任何方式侵占上市證券公司利益及客戶合法權益。”
三、健全公司治理,嚴禁短期激勵、過度激勵
關于上市券商治理,《規定》也增加了相關條款,對架構提出了“股權結構清晰”、“激勵約束合理”、“職業道德良好”等要求,并提到“加強對各類境內外子公司的管理”。
規定提出,“上市證券公司應當持續健全公司治理,建立股權結構清晰、組織架構精簡、職責邊界明確、信息披露健全、激勵約束合理、內控制衡有效、職業道德良好的公司治理架構,健全組織架構運行機制,保證公司運作獨立性、穩健性,落實全面風險管理要求,加強對各類境內外子公司的管理。”
關于上市證券公司的激勵機制,《規定》增加了“嚴禁短期激勵、過度激勵”等內容,并要求持續健全考核問責機制和聲譽風險管理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