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治理體制在我國一樣是歷史悠久,有文獻考證,從西周時期開始,我國就有較成熟的基層治理制度。
先秦時期:鄉遂制
根據歷史文獻《通考·職役考一》所記載,在遙遠的西周時期,當時實施了一種獨特的“國”“野”分治制度——鄉遂制。這一制度將整個國家劃分為六個鄉和六個遂。
所謂的鄉,乃是天子、諸侯、士大夫,以及從事工商業活動之人的聚居之地,大致類似于現代城市中的市區范圍。在鄉的層級結構下,進一步細分出了比、間、族、黨、州等不同級別。這些劃分是以戶為基本單位,并按照五五遞增的方式來設定的。
具體而言就是:每五戶人家組成一比;五個比則構成一個閭;五個閭又組合成一族;五個族聯合起來成為一黨;五個黨匯聚一起就形成了一州;最后,五個州共同構建起一個鄉。
每個級別的組織都分別設置有相應的負責人,如比長負責管理比這個小單元,閭骨掌管閭內事務,族師統轄族的運作,黨正則領導黨的各項事宜,州長把控著州的大小事情。
與此同時,遂作為農戶們的居住區域,同樣也有著自己的一套嚴密組織體系。它以下設鄰、里、贊、鄙、縣、遂等層級,通過對居民的編戶來實現有效管理。
在這里,依次設有鄰長、里長、贊長、鄙師、縣正以及遂大夫等各級官員,他們各司其職,確保遂地區的秩序井然。
值得一提的是,鄉遂制并非僅僅是簡單的行政區劃安排,實際上還巧妙地將行政組織,與軍事組織有機融合在了一起。
這種結合使得鄉遂制不僅具備了常規的行政管理職能,同時還兼有軍事方面的重要作用,例如可以迅速動員和集結兵力應對外敵入侵或內部動亂。
此外,鄉遂制在社會教化和民眾行為監控方面,也發揮著不可忽視的功效,有助于維護社會的穩定和諧以及良好的道德風尚。
春秋戰國時期沿襲了鄉遂制度,但也有變革。縣下設鄉、鄉下設里,鄉里制已成為基層行政組織,分別由鄉長或有司掌管。
但是由于春秋戰國的大動蕩,鄉里制度還稱不上真正意義上的地方行政制度,而是更多地與軍事組織關系密切。
比較有代表性的,如春秋時代,魯、齊、衛、吳、越諸國都采用以25家為一社的"書社制度"。
"社之戶口,書于版圖"。戰國時,秦獻公10年(公元前375)立"戶籍相伍"制度。后商鞅變法時,把原來的戶籍編制與軍事相結合,稱為"什伍連坐法"。民5家為伍,10家為什,一家有罪,十家連坐。
秦漢時期:鄉亭里制
秦王朝建立之后,大力推行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對整個國家實施了全面而深入的改革與規劃。
首先,他們把廣袤無垠的國土劃分為三十六個郡,每個郡又下設數量眾多的縣。而在縣之下,則精心構建起了一套嚴密且細致的鄉里組織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