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問跟訊問是兩種不一樣的概念。
詢問一般不涉及強制措施,只是向你了解情況。
在法律的規定中,當公安機關要求公民配合調查時,公民應當積極予以配合。
根據《警察法》第三十五條,拒絕或者阻礙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將給予治安管理處罰?6?8。
普通人反正無所謂,又沒有什么利害關系,說了也就說了。
訊問就不一樣了。
它的對象基本上都是犯罪嫌疑人或與案件有關的人。?6?8
這就涉及到了強制措施,因為犯罪嫌疑人或相關人員涉及自身切身利益,有時需要強制措施來開展司法活動。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但律師并不能在訊問時在場?6?8。
這是宋天龍的權利。
但是林夏也可以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九條,在認為有礙偵查的情形下,拒絕嫌疑人要求找律師的權利?6?8。
有礙偵查的情形包括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殘、自殺或者逃跑,以及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礙偵查等?6?8。
當然,這個規定是有時間限制的,一般是24小時,特殊情況除外。
這就叫你有你的權利,但我也有我的規定。
一切都是合理合法,完全沒毛病。
林夏作為一個老刑警,對這些套路早就已經門清了。
不過宋天龍都這么說了,林夏干脆也套套話。
萬一他心存僥幸想要通風報信,直接把幕后老板的聯系方式說出來呢?
“你要找律師可以,報號碼,我們來幫你通知。”
估計是覺得警察都拿他沒辦法,宋天龍的下巴微微向上仰了一點,樣子很得意。
“我怎么可能記的住,你打給我老婆,跟她說一下,讓她幫我找個律師就行。”
“實在不行,你把我手機拿過來,我自己來打。”
林夏感覺有點好笑。
“想什么好事吶!還讓你打電話,讓你通風報信嗎?”
宋天龍眼睛一瞪,“別以為你是警察,就可以隨便冤枉我,小心我去投訴你。”
林夏輕蔑的說道:“就你還冤枉,你不是說自己是無業游民嗎?你哪來這么多錢,還動不動就請律師,要不要我找人去好好查一查。”
“我倒想看看,你的錢是不是違法所得。”
聽到這話后,宋天龍的眼中閃過了一絲慌張,被林夏給看到了。
看來里面有東西可以挖啊!
或許是一個突破口也說不定。
刑事律師的收費其實不便宜的,有些案子它是分階段收費的。
(治安局立案偵查、檢察署審查起訴、法院開庭審理。)
很多人認為,等到法院開庭的時候再請個律師就行。
其實恰恰相反。
在刑事案件中,除非你是證據確鑿了,自己也確實犯了法,愿意主動承擔。
那就無所謂。
否則的話,前面兩個階段才是最重要的。
立案和偵查,是刑事訴訟的最初起點,涉及到了后續的很多方方面面。
如果在這一階段能夠有效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可能會對案件的結果產生重大影響。
審查和起訴,是刑事訴訟的關鍵點,起到了一個承上啟下的作用。
他們會對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審查,進行查漏補缺,再決定要不要起訴。
說白了,要是檢察署說不起訴,前后兩個部門都只能干瞪眼。
刑事律師的作用就在于此。
只能說貴有貴的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