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勝本來準備發飆的,干脆也緩緩,一副看戲的樣子,靜靜等著他開口。
在這一刻,這位不知名的律師,仿佛成了全場最閃耀的仔,都盯著他看。
“呃....”
“這里還有幾張比較大額的發票,都是添置家具所用。”
“支出款項,均為周陽的工資收入.......”
隨著一些瑣碎的證據說完,時機已經差不多了。
“被告方,你這邊有其它證據需要提供嗎?”
趁著法官的詢問,金勝也是動手了。
“法官,我方申請反訴原告,這是起訴書。”
隨著金勝的話音落下,法官瞬間也來了精神。
接過訴狀之后,更是立馬查看起來。
金勝干脆沒等法官同意與否的指令,直接開始宣讀。
“訴訟的事實與理由如下。”
“被告人周陽、徐美鳳,在婚前以買房為借口,哄騙陳伊婷拿出所有積蓄25萬轉給徐美鳳。”
“并刻意挑選登記結婚前一天簽訂購房合同。”
“把本應是夫妻共同財產的房子,轉變成周陽的婚前財產。”
“兩人婚后,徐美鳳更是以還房貸為由,要求陳伊婷每月轉賬八千到一萬不等。”
“持續時間長達3年7個月,共計37萬8千元整。”
“2022年8月20日,已經懷孕6個月的陳伊婷,在親眼目睹周陽出軌其公司同事毛雪芳,情緒激動之下,造成小產。”
“8月22日,陳伊婷在悲憤之下,提出離婚。”
“9月2日,周陽發送了一份pdf格式的離婚協議。”
“協議上明確了周陽、徐美鳳將房子、陳伊婷每月的轉賬,全都占為己有,拒不歸還。”
“兩人的種種行徑,具有明顯的犯罪特征行為。”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條的規定,已經構成了侵占罪。”
“另外,周陽在婚姻存續期間,與毛雪芳雖未登記結婚,但兩人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生活。目前毛雪芳已經懷孕6月有余。”
“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的規定,構成重婚罪。”
“我方提供的證據如下。”
“第一項為聊天記錄。”
“2018年10月13日,由周陽發給陳伊婷的微信消息兩條。”
“上面清晰的記錄了,他哄騙陳伊婷出錢買房的事實。”
“2018年12月8日,由徐美鳳發給陳伊婷的微信消息三條。”
“其它聊天記錄若干,均可以用以輔證兩人的犯罪事實。”
“第二項為證人證言、視頻監控、醫院病例。”
金勝都還沒宣讀訴訟請求,就被法官給喊停了。
“這位律師,在民事案件的審理中,是不能反訴對方刑事責任的,你難道不懂嗎?”
金勝怎么可能會鬧出這樣的笑話。
隨即開口道:“根據相關的法律依據,在民事訴訟活動中發現涉嫌刑事犯罪時。”
“應當暫時中止民事訴訟,先對刑事犯罪進行審理。”
“而本次的庭審記錄,剛好能用以佐證對方的犯罪事實。”
“故此,我方才會直接提出反訴。”
金勝從接到傳票的那一刻,就想好了怎么應對。
這個法律空子不鉆,更待何時。
甚至連反訴的罪名,還是金勝特意挑選的。</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