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魔都市奉賢區法院,刑事2庭。”
“自訴人陳伊婷,以被告人周陽,犯侵占罪、重婚罪,被告人徐美鳳,犯侵占罪,于2024年3月26日,提出‘刑事自訴’。”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自訴人陳伊婷,其委托代理人金勝,被告人周陽、徐美鳳,以及辯護人朱思淼、蔡立軒,到庭參與庭審。”
“現已審理終結。”
金勝聽完了前一部分,心里同時也過濾了一遍。
法官這個說辭沒毛病,反訴也就相當于當庭起訴,只是場合不同而已,程序上都是一樣的。
依舊會經過審查,立案,再開庭審理。
所以直接省略了‘反訴’這一點。
雖然在一審二次庭審的時候,經歷了換辯護律師的事情。
但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判決書主要記錄案件的事實、證據和法律適用情況。
而辯護律師的更換屬于程序性事項,通常不會在判決書中詳細說明。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
“以上事實,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下列證據證實:.......”
“另,在庭審過程中,被告人周陽、徐美鳳,指使證人毛雪芳,出具虛假證明,故意隱匿犯罪事實,其行為已構成偽證罪。”
“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與本案并案審理。”
“被告人毛雪芳,業已當庭承認其犯罪事實......”
“綜上,根據三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
“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條第三款,第二百五十八條、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零七條。”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六十四條。”
“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判決如下:”
金勝一邊聽著法官點出的法條,一邊在心里對照著。
前面是依次點出了‘侵占’、‘重婚’、‘偽證’、‘妨害作證’,四個罪名。
最后一個罪名,估計是給周陽和徐美鳳兩人的。
畢竟犯罪的主體、主觀、客觀都不相同,不適用一個罪名。
之后是關于適用減刑、緩刑的法律依據。
這應該是給毛雪芳準備的。
民事部分,金勝聽到了離婚、財產分割...等等。
法官考慮的很全面,幾個因素全都照顧到了。
“全體起立”
書記員的聲音響起,眾人盡皆起身。
這是宣判的必要形式。
主要是為了彰顯法律的嚴肅性,法庭的權威性。
“一:被告人周陽,犯‘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1萬元,犯‘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犯‘妨害作證罪’、判處拘役6個月。”
“數罪并罰,決定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罰金1萬元。”
“二:被告人徐美鳳,犯‘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2萬元,犯‘妨害作證罪’、判處拘役6個月。”
“數罪并罰,決定判處有期徒刑2年,罰金2萬元。”
“三:責令被告人周陽、徐美鳳,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一月內,返還自訴人陳伊婷37萬8千元整。”
“四:被告人毛雪芳,犯‘偽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期一年執行。”
“五:準予自訴人陳伊婷,與被告人周陽離婚。”
“六:自訴人于婚前出資的25萬元,經審理認定為購房款,符合‘夫妻共同財產’特征,應當予以正常劃分。”
“法庭在征詢了雙方意見之后,決定將位于海悅小區11棟,1502室房產,予以售賣。”
“扣除本應歸還的銀行貸款之外,其余金額將會以被告人40%,自訴人60%的比例進行分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
“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魔都市第一中級法院提出上訴。”
“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宣判完畢,現在退庭。”
“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