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后在對方再三拜托之下,還是選擇了拿‘人情’,幫他一把。
因為自己在心里衡量過得失,認為問題不大。
哪怕金勝這邊不肯,有疑惑,最多重新做一份筆錄就行。
郭立民畢竟是在縣治安局工作,以后萬一有啥事情的時候,他絕對能幫得上忙。
所以.....為了利益最大化,就答應了下來。
可誰曾想......金勝卻不按常理出牌。
不論是立案監督、還是向上級反映。
只要隨便一查,這事鐵定包不住。
按照相關規定,治安局給嫌疑人做筆錄的時候,通常需要兩個人一起。
除了郭立民之外,當時還有另一個同事在場。
之后更是把錄音錄像放入了檔案室,進行過登記造冊。
漏洞實在太多,瞞不住啊!
雖說解決辦法也有,但總不能為了一個錯誤,犯下更大的錯誤吧!
可眼下自己把話都說出口了,還需要想辦法圓回來才行。
定了定神后,喬慶瑞開口道:“金律師,我同事們還得忙工作,不如咱們去會議室聊吧!”
“好啊...沒問題。”
金勝答應的很爽快。
既然能主動約自己單獨聊,那里面說法可就多了。
很多刑事類案子,不一定就非要開庭才有結果。
治安、檢察,這兩個環節直接解決掉的案子更多。
至于民事類的,那就海了去了。
在普通律師的理解中。
調解這個行為,能極大程度減少審理時間,有效解決一些爭端。
根據相關數據統計,經濟類案件,通過調解達成一致的,超過60%以上都履行了義務。
而通過判決執行的,只有不到30%。
可有些案子......法官和調解員,會反復做通雙方的思想工作,勢必要在這個階段就把糾紛給完結掉。
知道為什么嗎?
這里有個潛規則.....
第一:案子情況復雜,雙方當事人很難搞。
各有各的道理不說,還有一定的證據支持。
同時案例庫中判例的支持力度不夠,爭論不小。
無論怎么判,都會有一方不服。
一旦上訴,改判、發回重審,法官就會很頭疼。
可用上調解手段后,那二審的改判率....就會為‘零’。
因為這是建立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達成,可以有效的避免冤假錯案。
調解書和判決書一樣,都具有法律效力。
只要沒有履行,就可以直接申請強制執行。
第二:明知道不占理、不占法,可有親朋好友、領導‘打過招呼’的案子。
上了庭,無論怎么判,最后輸的一定是法官自己。
而通過調解,就能完美搞定。
大家都滿意不說,人情也給出去了。
打個最簡單的比方:
一輛轎車行駛在路上,正準備向右拐彎的時候,一個老人站在護欄旁突然摔倒了。
雙方沒有一點接觸,甚至兩者之間的距離還有好幾米。
哪怕交警出了事故認定,說司機沒有責任。
可老人的家屬卻不服,直接告到了法院。
最后經過調解,司機賠了一筆錢。
你說這是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