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確實是一個好辦法,能夠避免地方官員不知所措,在刑名事務上產生混亂。
唯一的問題是,刑部就剩下一個總務司,實在太慘了點!
所以斟酌之后,袁可立道:
“這樣調整確實穩妥,就是刑部只剩下一個司,難以撐起六部。”
“刑部尚書、侍郎,不能只管理一個司。”
對此早有考慮,朱由檢仿照后世的司法部為刑部設立了各種新機構,向袁可立道:
“朕以為刑部除了處理各省刑名事務之外,更重要的是管總。”
“要為刑名事務設立各種規矩,讓地方法司遵行。”
“禮部有儀制司,刑部也該有法制司,負責法制建設。”
“法制司要規范法律法規級別,審查各種法律法規是否有矛盾之處,是否需要修改,以及執行時該如何處理。”
“朕之前給儀制司增加的規范地方法規、民間鄉約、宗族家法職能,和法律相關的可以轉到法制司,和禮儀相關的仍舊留給儀制司。”
“禮和法要分開,各有各的職責。”
“涉及刑事判罰的,都要歸屬刑部法制司。”
“涉及禮儀道德、不需要法律審判的,仍舊歸屬禮部儀制司。”
這是很重要的職能,袁可立覺得單是一個法制司,就能安撫刑部。皇帝所說的管總,對刑部確實更重要。
這還不止,朱由檢又說道:
“以后法制司要和儀制司合作,成立禮法研究中心,專門研究禮儀、法律制定和執行中的問題,起草法律草案。”
“大明律要細化,拆分為專門的刑法、民法、職官法、軍事法、經濟法、勞動法、訴訟法等法律,給三法司和衛尉寺的司法執法提供依據。”
“這個研究中心,可以邀請三法司、禮部、翰林院的官員,以及民間德高望重的人員參與,以兼職為主,設主任主筆。”
這就更重要了,袁可立從皇帝的話中,聽出他要把法律法規整理一遍,急忙勸諫道:
“陛下,大明律已經很好了,不需要拆分法律。”
朱由檢搖頭說道:
“大明律固然很好,但是太祖時期制定的法律,有些已經執行不下去了。”
“歷代先帝頒發的詔書,對大明律也有修改。”
“朕打算把它拆分成具體的法律,把歷代的修改整理一遍,編為正式法律和法律解釋,免得執行之時,會有疏漏之處。”
這是現實問題,袁可立在做推官時深有體會,只能沉默以對。又聽皇帝說道:
“朕先前說的法律法規級別,和這也有關系。”
“從大明律拆分出來的法律,是最高等級法律,擁有最高效力,屬于第一等級。”
“其它法律是第二等級,朝廷部門法規是第三等級,地方法規是第四等級,按地方級別劃分。”
“下位法不能與上位法相抵觸,同位法有矛盾的地方,要進行修改和解釋。”
“各種判例也要明確,給審判提供處理同類案件的依據。”
“這些都需要規范,需要禮法研究中心研究。”
《明史》:
(洪武六年)其冬,詔刑部尚書劉惟謙詳定《大明律》。
為卷凡三十,為條四百有六十。《名例》一卷,四十七條。
《吏律》二卷,曰職制十五條,曰公式十八條。
《戶律》七卷,曰戶役十五條,曰田宅十一條,曰婚姻十八條,曰倉庫二十四條,曰課程十九條,曰錢債三條,曰市廛五條。
《禮律》二卷,曰祭祀六條,曰儀制二十條。
《兵律》五卷,曰宮衛十九條,曰軍政二十條,曰關津七條,曰廄牧十一條,曰郵驛十八條。
《刑律》十一卷,曰盜賊二十八條,曰人命二十條,曰斗毆二十二條,曰罵詈八條,曰訴訟十二條,曰受贓十一條,曰詐偽十二條,曰犯奸十條,曰雜犯十一條,曰捕亡八條,曰斷獄二十九條。
《工律》二卷,曰營造九條,曰河防四條。
(本章完)</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