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和公孫麗一樣,真正看上這些軍漢的宮人,只怕不多,大多數人對離開這幽閉宮室的期盼,遠勝于成婚本身。
雖然武忠侯承諾,要在阿房宮的廣場上,為所有人主婚,但在各宮室,確定要結成夫婦的人,皆在永巷令女官處稟明,會提前走一道秦地每對編戶齊民夫妻成親時,都必經的法律程序:
“登記!”
八月十三日這天,管著上林新縣戶籍的小吏記下伯勞和公孫麗的名、籍。
當公孫麗低聲說自己氏“公孫”時,伯勞有些震驚,因為公孫麗未言,他只知道她叫“麗”。
“我居然能娶一位女公孫?”
“我只是大夫之女。”公孫麗糾正道。
“我居然能娶到一位大夫之女!”
戶籍登記完了,居然還有軍法官來給新婚夫妻普法……
這下輪到公孫麗吃驚了,她雖入秦十余載,但一直在宮中長大,雖也受了些苦,知道了人情冷暖,但對外面庶民需要遵循的律令規則,根本就一竅不通。
在秦,不論是關中故秦民還是南郡新秦民,都以家庭為單位,家長則為丈夫,而妻子僅為依附。例如,丈夫犯罪被流放到邊疆,作為妻子就只能選擇跟隨丈夫到服刑地生活。
婚后的家庭財產,均為丈夫所有,自主支配,但丈夫若戰死,沒有兒女時,也能選擇妻為財產的繼承人。
當且僅當丈夫有罪,而且妻子先行舉報的情形下,妻子的嫁妝等財產方可不被沒收,假如丈夫有罪,而妻子未先告發,則妻子同樣會受到拘禁。
秦律保護妻子的人身不受丈夫嚴重侵犯。若妻子比較兇悍,丈夫打她太重,撕裂了耳朵,或折斷了四肢等,妻子告發,則丈夫會被處于強制剃除鬢毛胡須的罪刑。
又強調,夫妻要相互忠誠,丈夫欲納妾,須得正妻同意。女子私自出逃,與他人結合,要被判處修護城墻的苦役工,同樣,丈夫在別人家**,妻可狀告丈夫為“寄暇”罪,讓他下獄,這是秦始皇時頒布的,以禁止通奸——他老人家本來想定為“可當場打殺奸夫而無罪”的。
最后還有一項。
“棄妻不書,罰二甲。”
男子選擇休妻但不到官府登記,應當罰款二甲。
二甲便是千余錢,足以讓一個本就不富裕的家庭徹底變得赤貧。
當然,女子并無主動離婚的權力。
聽完小吏照本宣科的“婚姻法”普及后,公孫麗百味雜陳,她記得十歲前,在楚人貴族的婚宴上,只看過大巫對新人的祝福,哪見過先說一堆晦氣話的?
她有些難以接受,低聲問伯勞:“秦人成婚,都是丑話說在前?”
伯勞倒是習以為常:“也是怕吾等不知而觸罪,故如此。”
雖然二人語言相通,但生活方式,已大不相同了。
這也是南郡某黑不再視自己為楚人的原因……
雖才成婚,但伯勞已對未來的妻子言聽計從,出來后低聲道:
“說是這樣說,但我往后將錢都給你管,絕不打罵,也不納妾,畢竟武忠侯也未納呢,我若犯法,定先告知你,你去告發我,以免罪責。”
公孫麗這才笑了,答應讓他摸摸小手。
二人的手上的繭子碰到一起,又分開了。
都是過過苦日子的人啊。
公孫麗只覺得手心有些疼,輦來于秦前,她那雙白嫩光滑的手喲。
伯勞的手又伸了回來,緊緊攢住她的手,呼吸有些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