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部份徽商也參與到了走私貿易之中,他們通過與福建、廣東商人的合作,將內地的生絲、瓷器等商品運往沿海,再走私到海外。
這些人走私的商品種類繁多。出口商品主要有生絲、絲綢、瓷器、茶葉、砂糖、藥材等,這些商品在明朝都是常見的物品,但在海外市場卻具有絕對優勢,利潤高達數倍甚至十數倍。
而進口商品則有日本白銀、南洋香料、歐洲火器、美洲白銀等。
這些進口商品,有的滿足了國內的需求,有的則成為了走私商人謀取暴利的工具。
總結來說,明末南方走私商人主要以福建鄭氏家族、閩南商人、廣東商人和浙江商人為代表。
他們通過福建月港、廈門、浙江雙嶼港、廣東澳門、南澳島等據點,與日本、東南亞和歐洲商人進行貿易,形成了龐大的走私網絡。
而在這所有的事件中,南方的勛貴、官僚和士紳階層也都參與其中。
而且他們參與的方式也分很多種。
其一,入股合作與掛靠。
勛貴家族并不直接出面經營船隊,而是以‘干股’的形式,在走私商人的貿易中占有一份利潤。
作為回報,他們利用自己的影響力,確保地方水師、巡檢司‘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甚至在遇到查緝時能出面擺平。
民間商人的土地、財產‘投獻’給勛貴或官員,自己則成為其名下的管家或仆役,這樣他們的商業活動就披上了一層‘勛貴家產’的外衣,地方官不敢輕易查抄。
商船打著某尚書、某國公的旗號,便可暢通無阻。
其二就是直接出資,然后幕后經營。
一些勛貴和官僚家族利用手中積累的巨大財富,直接作為走私貿易的資本。
他們提供資金,委托親信或家奴去組織貨源、建造海船、與外商接洽。
利潤的大部分則流回勛貴手中。這種方式風險更低,也更隱蔽。
其三,控制口岸,收取‘規費’。
在重要的走私港口,如福建的月港、廈門的料羅灣、廣東的南澳等地,實際的控制權往往不在朝廷手中,而是在地方豪強與官紳結合的集團手中。
他們向所有在此停靠、貿易的走私商船收取‘泊船費’、‘保護費’,這成為一種公開的、半制度化的斂財手段,雖然沒有直接走私賺得多,但勝在穩定。
總而言之,明末南方的走私活動,絕非零散無序的民間違法貿易,而是一場由南方勛貴、世家大族深度操控,甚至與地方官府形成隱秘利益勾連的半制度化資本積累運動。
從福建月港的海商集團常年借“朝貢”名義走私生絲、瓷器,到廣東香山澳的葡萄牙商人通過賄賂地方鄉紳獲得貿易特權,這些活動早已超越“違法”的性質。
勛貴階層利用政治特權為走私船隊提供庇護,世家大族則憑借宗族勢力壟斷貨源與銷路,部分地方官員更因分潤利益對走私行為視而不見,共同構成了一張覆蓋生產、運輸、銷售全鏈條的灰色網絡。
這種規模化、組織化的走私,本質上是明末國家治理體系崩壞的直接映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