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我早上下完毒我就后悔了!”
“我是個好人!”
“我本應該是個好人!”
嗚嗚嗚……
張輝開門的動作緩了緩,深呼吸,沒有回頭。
現勘辦公室。
“人已經抓回來了。”
老白泡了一杯枸杞茶,說是養腎。
“怎么下的毒?”
“半個月前,張國軍從揚市購買的野生河豚,回來之后把它冷凍了,今天早晨的時候把其中一部分在他打菜湯的時候直接扔到了菜湯里面。”
哎。
楊森嘆了口氣。
“我剛才聽行動組的那邊的人說了張國軍的經歷,也是個苦命人。”
“他那個病雖然是血癌晚期,但其實還是有的治,只不過花費的錢太多了,沒個幾百萬都搞不定。”
“幾百萬?十幾萬他都沒有,上哪兒弄去啊?”
“再說了,他自己過的苦,不能因為這個就投毒殺人呀。”
“因為他這件事兒,工地上死了4個人,4個家庭就完了。”
“還有好幾個人還在icu里面躺著呢,醫生說就算是能活過來,估計也有一些后遺癥。”
陸川在一旁聽著,心里也是翻騰不休。
干警察的就是這個樣子,七情六欲,人生百態,什么事兒都能經歷。
不是說所有的犯罪嫌疑人都是窮兇極惡,十惡不赦的壞蛋。
有很多人也就是一時迷茫,失足成恨,釀成惡果。
就拿張國軍來說,不能單純的評判他是一個好人還是壞人。
說他是壞人,他三年前還救過一個孩子,是見義勇為的好市民。
說他是好人,他投毒毒死了4個人,毀了四個家庭。
但法律就是法律,任何人不能夠因為任何理由而觸碰法律的底線。
國內實行的法律是大陸系法律,而除了大陸系法律之外,還有海洋系法律。
兩大法律體系最根本的區別就是大陸系法律,依據法律條文判定罪行。
而海洋系法律是依據案例判定罪行。
比如張國軍這次的投毒案按照大律陸系法律來判斷的話,絕對是投毒致死,重大謀殺罪是要被判死刑的。
大陸系法律的判決,不考慮前因后果,只按照條文來判定。
當然在判決的過程當中考慮公序良俗,會有一些輕重上的區別。
但海洋系法律不是如此,類似的案件是根據以前類似的案例來判定刑罰的。
比如國外就經常出現很多殺人案,明明知道兇手是誰,卻最終因為對方是精神病或者是情緒激動下作案,導致人死亡而不被判刑的案例。
兩種法律體系,不能說誰好誰壞,只能說哪一種法律更適合當地的情況,就實行哪一種法律。
當然張國軍的情況又是另外一個情況,案件的偵辦雖然完了,但是審判的時間可能要超過兩三個月的時間,可是張國軍能不能支撐兩三個月,現在都是未知之數。
如果犯罪主體因病或者因為其他原因死亡,那么案件的審判就會終止。
而如果張國軍死亡,因他投毒而導致失去勞動能力或者有其他后遺癥的民事賠償也會終止。
其實如果張國忠沒有生病的話,他大概率不會投毒。
正如他說的,他反正活不了幾天了。
當然話又說回來,如果張國軍沒有患血癌的話,他的父親也不會自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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