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第一條斷路作業實行作業許可,在生產區域內的交通主、支路與間引道上進行工程施工、吊裝、吊運等作業,致使道路有效寬度不足,可能會影響正常交通尤其影響消防、急救等救援車輛正常通行時,均應辦理斷路安全作業票。對于作業時占用半幅道路,另半幅能正常通行的情況下,如果可供通行的半幅道路有效寬度足以滿足消防等救援車輛正常通行時,可不辦理斷路安全作業票。
第二條斷路作業開始前應進行工作安全分析,根據分析結果,確定應采取的相關措施,并制定交通組織方案,保證消防車和其他重要車輛的通行,滿足應急救援要求。
第三條在消防通道上的斷路作業,必須分步施工,確保消防車順利通行。如影響消防通道,必須向上級業務主管部門與消防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條斷路作業(破壞道路)工作開始前,應對作業現場的地下隱蔽工程進行交底。
所有暴露后的地下設施都應及時予以確認,不能辨識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并報告作業區域所在單位,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后,方可重新作業。
第五條作業區域所在單位應指派一名監督人員,對開挖處、鄰近區域和保護系統進行檢查,發現異常危險征兆,應立即停止作業。
第六條在施工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應及時報告作業區域所在單位,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繼續進行作業:
(一)需要占用規劃批準范圍以外場地;
(二)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郵電通信等公共設施;
(三)需要臨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
(四)需要進行爆破的。
第七條用于斷路作業的工件、材料應當放置在作業區域內或者其他不影響正常交通的場所。
第八條作業結束后,作業單位須清理現場,撤除作業區域、路口設置的路欄、道路作業警示燈、導向標等交通警示設施,報告相關部門恢復交通。
第九條斷路作業單位應當根據需要在斷路的路口和相關道路上設置作業標志、限速標志、距離輔助標志、導向標等交通警示標志,在作業區域附近設置路欄、錐形交通路標、道路作業警示燈等交通警示設施。
第十條在道路上進行定點作業,白天不超過2h、夜間不超過1h即可完工的,有現場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交通,作業區域設置了錐形交通路標或者路欄或者道路作業警示燈等交通警示設施,可不設標志牌。
第十一條在夜間或者雨、雪、霧天進行斷路作業時設置的道路作業警示燈,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一)設置高度離地面1.5m,不低于1.0m;
(二)應當設置在作業區域周圍的錐形交通路標處,且能反映作業區域輪廓;
(三)應當開啟,并能發出至少自150m以外清晰可見的連續、閃爍或者旋轉的紅光;
(四)在爆炸危險區域內警示燈應當符合防爆要求。
第十二條在斷路作業區域內的地下設施可能產生危險性氣體時,應對作業環境進行氣體檢測,達到施工條件時方能進行施工,并采取相關措施,如使用呼吸器、通風設備和防爆工具等。</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