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之所以能夠匯聚起這樣一支龐大的工匠隊伍,一方面得益于其嚴苛無比的秦法以及高效有力的執行力度。
另一方面,則是由于秦國出于支撐連綿不斷的戰爭需求,不得不高度重視工匠群體的發展,以及嚴苛要求。
秦從事官府手工業主要是奴隸、囚徒和自由人。
秦簡記載:“隸臣有巧者可以為工,勿以為人仆養。”
同時,根據秦律對工隸臣的贖身規定,工隸臣可以通過功勛免去奴隸的身份(只是仍需為工),這一政策極大地刺激了工隸臣對工作的積極性。
而自由人分為工師和工匠,新人需要通過工師培訓后才能升為工匠。
秦律中專門規定了工匠培訓的時間以及獎懲制度,一般的學徒為期兩年,有一定技能的學徒為期一年。
秦對學徒學成有嚴格的考核,對于到學期而未學成者,則要上報內史給與相應的懲罰,從而在制度上保障了新工匠具有較高的技能。
這種對學徒的嚴格培訓和考核甚至超過了中世紀歐洲行會對學徒的要求。
而后世的君王普遍不太重視發明創造,都對‘物勒工名’的制度視而不見。
無論是西漢初期的黃老思想,還是后面的儒家思想,都對奇淫巧技不太重視。
據《周禮·考工記》記載:中國古代從春秋戰國時期起,就有了國家對產品質量進行檢渙的年審制度和政府官員質量負責制度。
春秋初,齊、晉、秦、楚等國規定:制造產品,要“取其用,不取其數。”
在原材料選擇、制造程序、加工方法、質量檢驗、檢驗方法等,都要按統一的標準和規定進行生產,以保證產品的“堅好便用。”
首先提出用“物勒工名”質量負責制對產品質量進行檢測監督的構想,是戰國時期秦國宰相呂不韋。
是他經過四年多的不懈努力,率先在秦本土實行了這項制度。
即國家于每年十月份由“工師效工,陳祭器……,必功致為上,物勒工名,以考其誠。
工有不當,必行其罪,以究其情”的對各郡、縣工業產品進行質量抽驗的制度。
同時,還將各郡、縣制造工業產品用的衡器、容器等,由“大工尹”統一進行年審。
凡不符合標準的,不得使用,以保證產品質量能“功致”。
在對產品質量年審時,除要求每件產品“做工考究,工藝精湛”外,還要求生產者在產品上打上自己的姓名。
以防止以次充好和仿冒行為。
如一經發現產品質量比較低劣,坑害了使用者。
便會由負責檢測質量的“相邦”寫出鑒定結果,提出對責任者懲罰的建議。
責令查明原因,制定改過……
悲哀的是,西漢早期由于大量重要文物典籍被項羽付之一炬,導致了秦漢兩個相鄰王朝幾乎出現了文化、科技斷層。
幸虧蕭何當初成功在咸陽拯救出來很大一部分漁林田冊、規章典籍,才有了后面的漢承秦制。
否則的話,統治深入基層的強大秦王朝收集天下知識,與破壞力爆表的縱火達人項羽一個配合,華夏民族還真有可能退回到商周早期的原始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