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宗同樣選擇了無視,沒有舉杯回應。
韋貽范接下來的做法永載史冊,他直接把酒杯杵到昭宗嘴上,真正的“灌酒”,“喝酒吧您吶”
韋貽范仗恃背后的韓全誨、李茂貞,狐假虎威,欺君之甚,遺臭萬年
韋貽范是通過行賄當上的宰相,他自然要把變本加厲,把錢賺回來。在任期間,韋貽范肆無忌憚地受賄、索賄,這也是昭宗厭惡他的主要原因之一。
事不湊巧,韋貽范剛當宰相四個月,他的母親就去世了。按照慣例,韋貽范是要丁母憂的,為母親守孝三年,這期間不得擔任任何官職。
三年,韋貽范等不起,他的“投資者”們更等不起。這些行賄者們每天都會排著長長的隊伍,堵門維權,要求韋貽范返還賄賂款。鼓噪喧嘩,不勝其煩。
韋貽范急于復出,于是在閹黨和李茂貞那里上躥下跳,要求重新出任宰相,以兌現“投資承諾”。
迫于閹黨和李茂貞的壓力,昭宗不得不讓韓偓起草征召韋貽范復出拜相的詔書。
韓偓果斷拒絕,“我寧可斷腕,也絕不起草這份詔書”并且上疏,指出韋貽范丁母憂不過才兩個月,命他復出,實在是駭人聽聞,有傷國體
這不是韓偓的小題大做,在封建禮制之下,“丁憂居喪”是有嚴格的規定的,不僅僅停留在道德層面,而是有法可依的,上升到了法律層面,唐朝的法律就有明文規定,據唐律疏議居喪期間提前換下喪服的,“徒三年”。
也不要單純的理解為現在的“三年有期徒刑”,雖然意思比較接近,但這個“徒三年”的懲罰程度要比“三年有期徒刑”嚴厲的多。
隋朝以后,逐漸形成了新的“五刑體系”,分笞、杖、徒、流、死。視其情節嚴重程度來施加。
而“徒刑”之下,分五等,分別是一年、一年半、兩年、兩年半、三年。“徒三年”是“徒刑”中的頂格罰。罪過再大一點,就要用“流刑”了,即流放再大了,死刑,不解釋。
在“徒刑”服刑期間,需要在服刑地點進行勞作,比如礦場,而且對每日的勞作成果也有著明確要求。
所以說,僅僅是提前脫下喪服,就要吃頂格處罰的“徒刑”,可見古人對丁憂居喪的重視程度,絕不僅僅是輿論譴責這么簡單。
另外,再看兩條法律規定如果居喪期間“忘哀作樂”,接著奏樂、接著舞的,同樣是“徒三年”哪怕是“遇樂而聽”,駐足觀望別人蹦迪,也要“杖八十”,“杖刑”,大竹板敲后背、臀、大腿,起步價是六十,每次加十,共五檔,頂格至一百。
對于國家公務員,相關要求更是繁瑣而嚴格。而丁母憂的韋貽范居然要重回相位,簡直就是天理不容。所以韓偓拒絕起草這份詔書。
翰林院的兩位監視宦官勃然大怒,對韓偓發出死亡威脅,“你想死嗎”
韓偓根本不吃這套,懶得跟著倆閹人廢話,直接把衣服一脫,倒頭睡覺。
兩位宦官氣得渾身發抖,又無可奈何。
死亡,只能對畏懼它的人產生威力,對于殺身成仁、舍身取義的人來說,則是一種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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