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7章492.我覺得你說的很有道理
李友良大吃一驚。
“不是心里有問題,這就是純壞。”他有些義憤填膺,這個患者看起來挺面善的,沒想到竟然是這樣的人。
跟艾滋病發生關系一定會傳染嗎?
答案是否定的。單次不安全性行為感染艾滋病的幾率并不高,根據資料顯示如下:
艾滋病陽性的女孩子在無保護性交時,將病毒傳染給男性的幾率只有1%—2%。理論上在有五百到一千次不安全性行為時,男子才會被感染。
艾滋病陽性的男性在無保護性交時,傳染給女性的幾率是2%—3%,大概進行300—500次不安全性行為才會感染。
既然患者說跟女朋友剛認識不久,那后者被傳染上的概率并不是很高。如果這個時候能夠及時了解到這個情況,很有可能避免自身被感染。
“那怎么辦呢?”李友良挺著急的,按照現在的法律法規來講,患上艾滋病是患者的隱私,這種隱私是需要被保護的,即便是親人甚至配偶,如果患者不同意,那醫生也是不能將真實的情況告知。
之前網上就爆出過一件關于這方面的事情。
2012年7月18日,王某在兩家醫院實施中期妊娠引產手術,術前術后的診斷記錄都顯示她感染了hiv病毒。
2013年底,張某和王某確定戀愛關系。
2014年7月,兩人在某市婦幼保健中心做婚前體檢,結果顯示王某系hiv感染者。但她向張某隱瞞了這一事實。
于是當天,二人領取結婚證。
2016年3月30日,王某在醫院進行剖宮產術手術,術前術后的診斷記錄都顯示她感染了hiv病毒,孕期為38+2周。
2016年12月,張某起訴該市婦幼保健中心。
原告訴求:
張某認為該市婦幼保健中心侵害了其對于王某其對配偶身體是否健康的知情權,影響了其和王某締結婚約的自主權。要求婦幼保健中心賠償給張某造成的損失110800元,精神損害賠償20000元,合計130800元。
但一審和二審法院均完全駁回了他的請求。
原因如下:1.自2003年10月《婚姻登記條例》實施以來,婚前醫學檢查事實上已成為公民的自愿行為,不是強制性規定。
2.依據《艾滋病防治條例》第38條、第39條第二款規定,王某自知感染hiv,她有義務將感染的事實告知相關利害關系人,如與她有關系的張某、接診她的婚檢醫生。
假設保健院能檢測出王某感染hiv,那么他們只能告知本人或其法定監護人,并在意見書中注明“建議暫緩結婚”,而無權將該檢測結果直接告知張某。
事實上,婦幼保健院就是這么做的,王某的意見書中明確的寫著建議暫緩結婚,但她沒讓張某看。
3.王某患上的hiv并非法律禁止或者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是的,你沒看錯,即便是hiv患者也是享有結婚的權利的。
盡管大家都覺得這些關于隱私權的規定有些不合時宜,但法律他就是這么規定的。
所以,婚前一定要做體檢。而且,必須要當場看到對方的體檢報告。
話說回來了,假如你不看對方的體檢報告,那你去做婚前體檢是干嗎的?這不是純純傻叉行為嗎?
這都是題外話,現在最要緊的還是要讓患者女朋友知道這回事,并立即做一下傳染病這方面的檢查。
“那該怎么辦呢?”李友良問道,總不能就這么算了吧!
“沒必要這么糾結。”高風這會兒顯得很平靜,他剛才腦子已經轉過來彎了。法律的確是要保護患者的隱私,但咱可以違法啊。
成本又不高,關鍵是他覺得這也算站在正義的一方吧。
“對啊!”李友良直拍大腿。
其實有些東西就是這樣,防君子不防小人。
講規矩就是要被限制,不講規矩固然令人討厭,但很多時候就是能夠享受到很多便利,這個真沒法細說。
李江的女朋友當天晚上就知道這回事,姑娘直接被嚇哭了。她幾乎是連滾帶爬的去了醫院,不過結果還是比較好的,病毒結果提示陰性。
“最好是1個月后再復查一下。”接診的醫生囑咐道,“早期的話病毒含量低,有可能出現假陰性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