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宋的法律認為通奸罪是屬于“親不告,官不理”的民事罪,如果丈夫可以容忍自己戴綠帽子,法庭就不必多管閑事了。
說一個真實的案件。
大約在宋理宗執政期,廣南西路臨桂縣的教書先生黃漸,因生活清貧,帶著妻子阿朱寄居于永福縣陶岑家中,給陶家當私塾先生,借以養家糊口。
有一個叫做妙成的和尚,與陶岑常有來往,不知何故跟黃妻阿朱勾搭上了。
后來便有人到縣衙門告發,稱和尚妙成與阿朱通奸,縣衙的糊涂判官不問三七二十一,將妙成、陶岑、黃漸三人各杖六十,阿朱免于杖責,發配充軍!
這一判決,于法無據,與理不合,顯然就是胡鬧。
黃漸不服,到州里上訴,主審法官范西堂推翻了一審判決,根據“奸從夫捕”的立法意旨,尊重黃漸的意愿,讓他領回妻子,離開永福縣。
和尚妙成身為出家人,卻犯下通奸罪,罪加一等!
《宋刑統》里就規定了,“若道士、女冠奸者,各又加一等”,“押下靈川交管”,押送到靈川縣牢營服役,一審判官張陰、劉松則罰杖一百。
當然,在大宋境內的一些偏遠的地方,有一些族規更狠一些,什么浸豬籠或是墜山崖之類的,也有過聽聞。
武大郎當然不會不同意告西門慶的通奸罪了,他還想讓他去浸豬籠呢。
但是,當巡警見他的傷好了些后,便把巡警隊長的判決通告了他。
武大郎聽了后,差點被氣死過去!
我的娘子被人勾搭,聯邦帝國的法律竟然沒有懲罰他的規定!
大宋還會判上幾十杖責呢,聯邦帝國竟然認為他無罪!
啊啊,自己捉奸還被判罰了-------天啊,地啊,人世間還有這樣的法規嘛?!
那巡警通告的時候,護工一直在旁邊假裝干活,耳朵卻直挺挺地在偷聽。
等到那巡警離開后,護工替他打抱不平了。
“真是的,勾引人家娘子的惡人竟然無罪,而你捉奸竟然有罪了!
不過不要怕,你請個訟師上登州法院告他們吧,那法院有天大的權力呢,聽聞都判過市長的命令不合法過!”
這里的市長就相當于大宋的知縣了,武大郎瞪大了眼睛說:“這是真的嗎?登州的法院能判市長的命令不合法?!”
“你是才來這里的?這事情是上個月發生的,報紙上都登滿了新聞!”
“已經兩年了------我,我從不看報紙,也關心別人的事。”
“啊呀,只有文盲才不看報紙啊!”護工不屑地說道,“請訟師的價錢可不菲呢,我看啊,你就找幾個人狠狠揍那個人一頓吧------不過別被巡警查出來------別說是我說的啊!
你要是能找到大宋打虎英雄武二郎來揍他就更好了,哈哈哈。”
“------啊,哪個打虎英雄?!”
“大宋的武二郎啊,看報紙上寫,他身高足有八尺,體格健碩,還成了某縣的都頭呢。”
“啊啊啊,那是我的二弟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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