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耀皺眉看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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嗨寧市人民砝苑民事判決書
原告:梁媚,女1988年09月02日出生,漢族,隸屬嗨寧乘天娛樂旗下藝人,住址:苝京CY區XXXXXXXXX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章橙。
委托訴訟代理人:宋一瑤。
被告:容耀,住所地嗨寧市海昌街道丹山二里356號。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無。
委托訴訟代理人:無。
第三人:無。
原告梁媚與被告容耀,關于侵犯名譽權名稱權一案,本院于2014年0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因涉及原告藝人職業的**權,予以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梁媚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梁媚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公開賠禮道歉;2.索賠侵犯名稱名譽權損失費30萬。
事實和理由:容耀利用危信平臺寫娛樂題材中,主要角色名字和原告梁媚重合,并且職業和作品以及經歷也都大致相同,可判定為容耀未經原告許可,利用原告梁媚在自己中的情節謀利。
被告辯稱,的確利用原告名稱謀利,但沒有侵犯對方名譽權,書中內容也沒有人身攻擊以及故意丑化的情節。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1.原告的確侵犯被告名稱權,但侵犯對方名譽權不成立;2.判定原告索賠被告30萬元不合理。
本院認為被告人容耀內容侵犯名稱權,因為事實上的確書寫對方名稱和職業在內進行創造和謀利,但并沒有實質性丑化和傳播原告負面新聞和人身攻擊。
綜上所述,判決如下:
1:被告容耀將公開向原告梁媚道歉。
2:駁回原告索賠金額30萬訴求,最終定為20萬元整。并從砝苑判決書下達后10日內予以還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與佳興中級人民砝苑。
審判長:王力。
2014年02月25日
(院印)
書記員:李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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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
看其他內容,給容耀嚇尿了快。整得跟真事似的。結果看了日期,2014?他就呵呵了。
那時候哥好像還在哈市喝哈啤呢。真能鬧。
直接丟到一邊,這不是圖財啊,這是連人都要?騙自己去哪啊?我真去砝苑你敢劫我嗎?
重新坐回去,容耀一邊笑一邊掃視電腦右下角的時間……
突然表情凝固。
自己生日,早過了。完結那天都是6月30號,而且是2019年啊。
手有點發顫,心也有點顫。
點開瀏覽器,容耀猶豫好久,輸入了日歷兩個字。然后點擊搜索。他心里暗自念著,希望不要,希望不要。
到底希望不要什么,他自己都不知道。
“2014年,2月26日……農歷正月二十七……”
容耀愣了好久,喃喃自語:“我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