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王朝散,散宜生又至相府恭賀。百官俱各各欣悅,眾門人個個喜歡。散宜生次日至相府,對姜子牙說:“令南宮適、辛甲往岐山監造將臺。”
當時二人至岐山,揀選木植磚石之物,克日興工。也非一日,拜將臺已完工,二將回報姜子牙得知。
散宜生入內庭,回武王旨曰:“臣奉旨監造將臺已完,謹擇良辰,于三月十五日請大王至金臺,親拜相父。”武王準旨,俟至日行禮。
且說姜子牙三月十三日立辛甲為軍政司,先將斬法紀律牌掛在帥府,使眾將各宜知悉。辛甲領令,掛出帥府:“掃蕩成湯天寶大元帥姜條約示諭大小眾將知悉。”只見各款開列于后:
其一,聞鼓不進,聞金不退,舉旗不起,按旗不伏,此為慢軍。犯者斬。
其二,呼名不應,點視不到,違期不至,動乖紀律,此為欺軍。犯者斬。
其三,夜傳刁斗,怠而不報,更籌違度,聲號不明,此為懈軍。犯者斬。
其四,多出怨言,毀謗主將,不聽約束,梗教難治,此為橫軍。犯者斬。
其五,揚聲笑語,蔑視禁約,曉詈軍門,此為輕軍。犯者斬。
其六,所用兵器,克削錢糧,致使弓弩絕弦,箭無羽鏃,劍戟不利,旗幟凋敝,此為貪軍。犯者斬。
其七,謠言詭語,造捏鬼神,假托夢寐,大肆邪說,蠱惑將士,此為妖軍。犯者斬。
其八,奸舌利齒,妄為是非,調撥士卒,互相爭斗,致亂行伍,此為刁軍。犯者斬。
其九,所到之地,凌侮百姓,逼**女,此為奸軍。犯者斬。
其十,竊人財物,以為己利,奪人首級,以為己功,此為盜軍。犯者斬。
其十一,軍中聚眾議事,近帳私探信音,此為探軍。犯者斬。
其十二,或聞所謀,及聞號令,漏泄于外,使敵人知之,此為背軍。犯者斬。
其十三,調用之際,結舌不應,低眉俯首,面有難色,此為怯軍。犯者斬。
其十四,出越隊伍,攙前亂后,言語喧嘩,不遵禁約,此為亂軍。犯者斬。
其十五,托傷詐病,以避征進,捏故假死,因而逃脫,此為奸軍。犯者斬。
其十六,主掌錢糧,給賞之時,阿私所親,使士卒結怨,此為弊軍。犯者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