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如此一來,豈不是助長了民眾逐利之心,長而久之,世風日下,人心不古,豈不與王爺心中所想背道而馳?”
吳爭微笑道:“……取其金則無損于行,不取其金則不復贖人矣。”
莫執念一愣,隨即醒悟過來,他起身鄭重向揖身一禮,道:“王爺英明!”
吳爭這話出自論語,說得是,魯國有一條法律,魯國人在國外淪為奴隸,如果有人能把他們贖出來,可以到國庫報銷贖金。
有一次,孔子的弟子子貢在國外贖了一個魯國人,回國后拒絕收下國家賠償金。
孔子知道后說,子貢做錯了,從今以后,魯國人將不會從別國贖回奴仆了。
因為向國家領取補償金,不會損傷到你的品行;但不領取補償金,魯國就沒有人再去贖回自己遇難的同胞了。
吳爭點點頭,道:“世人尚未開智,將國朝興亡寄托于世人的道德上,未免太不智了。子貢的錯誤在于,把原本人人都能達到的道德標準超拔到了大多數人難以企及的高度,這樣使很多人對贖人望而卻步。把道德的標準無限拔高,或者把個人的私德當作公德,兩種做法只會得到一個結果,這就是讓道德尷尬,讓普通民眾聞道德而色變進而遠道德而去!那么既然做不到這點,何不以律法規范他們的行為,用錢財、利益去引導、換取他們的忠誠呢?”
“王爺英明!”
……。
次日,大將軍府正式頒布“晉爵令”。
“晉爵令”并非去改動既定封爵,而是在明律外戚封爵公、侯、伯三等之下,繼續擴充了五等,分別為縣公、縣侯、縣伯、縣子、縣男,而每級再分上下三級,譬如一級縣公、二級縣公、三級縣公。
以此來封授對國朝有功之人,并明文具體規定了五等十五級對應賞賜的銀子數額,譬如最低三級縣男,可獲銀三十兩,而最高一級縣公,可獲賞銀六千兩。
此令針對的不只是將士,也包括治下所有人,無論士農工商,皆一視同仁。
簡單地說,就算是個目不識丁的人,只要核準其對國朝有功,便可封授爵位。
獲得爵位者,可享有見官大一級的權利(僅限于府以下官員及禮儀),就是說無須向府縣官員行禮,反而府縣官員須向得爵位者行禮。
同時,得爵位者享有越級向大將軍府陳情的權利。
得爵位者同時享有一子免試入江南三大學院就讀的權利及入仕的優先權等等對應福利。
當然,“晉爵令”最后規定了此新增的十五級爵位不得承嗣,僅本人可享受爵位的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