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徐州軍這種行為,算是見死不救么?到底做得對不對?
蕭詢想了想,試探著說:“還是...事后算賬,來個功、過分明?”
“只能如此。”李昕點點頭,“若徐州軍既不去救碻磝,也無法成功奇襲屯糧之處,那么,兩過并罰。”
“這就是只看結果,不看過程?”蕭詢還是覺得有些難以接受。
一旁,旁聽的李笠回答:“陛下,微臣以為,打仗,看的就是結果,勝了,什么都好說,敗了,說再多又有何用?”
“前線將領,臨機決斷,仗怎么打,主帥下達的命令如何執行、該不該執行,他自己權衡利弊,監軍,只負責提醒、警告,并申明風險。”
“將領做的決定,自己承擔后果,有功有過,值不值得,自己看著辦。”
“但是,若抗命不遵,或者決定撤防、撤軍等,必須急時告知上級,否則就算作臨陣脫逃,或者意圖不軌,此舉不可饒恕。”
“還有其他作戰期間違反軍紀的行為,經過軍法司裁決,該殺就殺,該坐牢就坐牢,該奪爵罷官,就奪爵罷官。”
“哪怕,他是宗室、勛貴,也不能例外!”
這就是李笠提出的解決辦法,他認為濫用監軍,或者給監軍以過大的權力,只會影響軍隊的作戰表現。
使得軍事以外的因素(個人恩怨、政治因素),干擾軍事決策。
監軍誤事的典型例子,就是一些朝代用不知兵的太監監軍,結果太監干擾決策,導致軍隊打敗仗。
權衡利弊,李笠認為,設立軍法司(軍事法庭)來威懾將領會比較合適,哪怕這種方式類似于秋后算賬。
直屬于軍法司的各級軍司,在“行軍”編制時,就要作為軍中佐官,隨軍出征,見證行軍的作戰過程。
一名將領在作戰期間到底有沒有消極避戰、見死不救、圖謀不軌,先由其同僚(譬如長史、司馬)或者上級(行軍總督)提出控告。
軍法司根據各方證詞,包括軍司的報告,來做出判斷,并下結論:有罪還是無罪。
若有罪,該怎么處罰。
以這種方式來震懾將領,能讓帶兵將領臨機決斷時,想清楚后果,再付諸實施。
行軍總督,戰時可以撤換行軍都督職務,但除非特別情況(譬如對方涉嫌叛變、叛逃或者臨陣倒戈),否則不允許行使“使持節”殺行軍都督的權力。
即便殺了人,事后也得接受軍法司調查。
一旦判定是濫殺,行軍總督也得負責。
所以,戰時軍法審判機構——軍法司,以及軍司隨軍制度,是要跟著行軍制度一起實施的。
而軍法司做出的判決,由此引發的行刑(譬如死刑),除非皇帝特赦,必須嚴格執行,哪怕對方是宗室或者勛貴,否則就是笑話。
蕭詢聽大將軍說了一番,覺得很有道理,既然這制度先在兩淮試行,那就先試試再說。
反正軍法司由大將軍主管,想來,必然能夠有效震懾、約束將領們戰時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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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陰行在,行宮邊上軍營官署,都督宮城諸軍事的大將軍李笠,忙著簽發軍令,調動禁軍進行各類布防。
與此同時,還要向周邊駐軍發布命令,做出各種布置,確保行在安全。
因為涉及中外諸軍事,所以命令很多,李笠不敢大意,幕僚擬定的每一份命令,都仔細看過。
中外諸軍事,指的是中軍、外軍諸軍事,這里的中、外之分,分辨標準是京城(中樞所在)。
常年駐扎在京城內外的軍隊,是中軍,這就包括了禁衛諸軍;
外軍,泛指各地都督區所統轄之軍隊,還包括各州郡所統轄的州郡兵。
中軍鎮守京城,外軍鎮守地方,兩者相互掣肘,若有人“都督中外諸軍事”,意味著此人距離皇位已經很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