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微杜漸。
政治行為中,最恐怖的莫過于習以為常。
當一件不合理之事,逐漸的變成了潛規則,大家都默認其可行,最終就是千里之堤,上那密密麻麻的蟻穴,最終潰堤之時,大家才惶惶不可終日,殊不知,其禍根早就埋下。
比如到現在朱由檢都無法解決的問題,各種群小和蓄養家人的勛戚、官吏、豪門、庶民之家。
既得利益者其實是一小部分人,即使他們作威作福,其實本身影響力能有幾何?
但是一旦他們聚集在身邊的群小和家人越來越多,危害就會越來越大,直至最后,就是地方聯袂做大,尾大不掉。
在蒙元之時,全國范圍內的蓄奴是風潮和合法的行為,這些勛戚、官吏、豪門自然可以明目張膽的蓄奴。
但是在洪武五年五月,政權逐步穩定,紀綱粗立的時候,朱元璋就迫不及待的頒布了《皇明詔令》,第一款就是對蓄奴問題進行了規定。
明文規定,詔書到日,任何蓄奴之庶民之家,即放為良,毋得羈留強令為奴,亦不可收養,但是功臣及有官之家不在此列。
也就是在天下初定之時,朱元璋的《皇明詔令》充斥著對自己合作伙伴的妥協性,無法背叛階級的朱元璋,無論多么文韜武略,都無法違背他階級的利益。
而洪武十五年四月,再次頒布的《皇明詔令》中,大明對于因為天災流離失所,不得已賣身為奴的一批人,進行了一波全國范圍內的贖買。
由典賣之家出具申明,大明官府出錢,贖買奴仆的賣身契,得以放良。
而此時的朱元璋已經不是十年前國朝初定的朱元璋了,他大范圍贖買奴仆賣身契,是為了打擊蓄奴進一步做籌備。
他的合作伙伴多數都被薄涼寡恩的大明皇帝朱元璋,給干掉了。
此時依舊沒有背叛階級,但是把他同階級消滅差不多的朱元璋,對于蓄奴問題,開始進一步的收束,除了勛戚之家,官吏、庶民、豪門、巨賈,任何蓄奴行為,都是杖一百,即放從良。
將奴隸脫籍政策的不完整性、殘缺性、有條件和不徹底性,進一步縮小。
這種大范圍的奴隸脫籍的行動,在洪武十七年,洪武二十五年又進行了兩次,將合法蓄奴的范圍縮小到了勛戚和朝堂大員之間。
公侯之家蓄奴不得超過二十人,一品大員,十二人。二品大員十人,三品大員不過八人。除此之外,皆不可蓄奴。
孫傳庭此時的官職,順天府丞,是不可蓄奴的。
畢自嚴這樣的戶部尚書,僅僅可以蓄奴十人,抬轎夫就占了四個名額。
八抬大轎,就是三品大員才可能養得起的專屬禮儀。
各地知府也就是個正四品,是不可以蓄奴的,各布政司的主事都是從三品,只有巡撫是正二品官職。
什么時候這一套蓄奴之事蔚然成風,耿如杞在山西辦十大豪商之家,每家蓄奴少說上千人之多?
其實大明的官吏、縉紳、庶民、豪門、商賈獲得合法蓄奴的時間,并不長。
在嘉靖年間,刑部尚書雷夢麟就曾經上書,打擊福建地區的火者和揚州瘦馬,這一點上,修仙皇帝倒是罕見的聞訊奏對,連續三日廷議,最終決定讓雷夢麟親自前往福建督查此事。
火者,福建地方豪強乞覓他人子弟,仿效宮中行事,閹割良家子迫使其為奴為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