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最后的結論是,這樣的判決,非但沒有削弱,反而還加強了對對國旗的尊敬,美國人因此反倒普遍更加愛護象征著美國的星條旗,從此沒有人再燒星條旗。”
“博文的最后一句話,我印象非常深刻,大致是這樣的,‘畢竟,連燒國旗都不違法,你怎么能不愛她?’”
會議室里的媒體人,有些咂摸出了些味道來,有些則想著,一會一定要看看這篇文章,別說,還真挺會寫的,這一手可以學學。
“這篇文章,大家有空也可以找來看看,”周晨建議道,“我當時看完之后,坦白說,挺慚愧的,感覺這方面,我們還真是不如人家。”
夏菲也有這樣的感受,好像在我們這兒,做類似的事是犯法的,那邊竟然這么好,喔,真是自由……
“然后,我就想多了解了解相關的情況,因為,”周晨看著大家,“恰好我也是一個認真的人,一個嚴謹的人。”
夏菲皺起眉頭,憑我女人的直覺,這怎么像是要反轉的意思呢。
“我先是上網查資料,很快就發現了問題,在去年,美國前第一夫人,現紐約州參議員希拉里,才起草了一部《國旗保護法》,規定對侮辱國旗者處兩年有期徒刑,并最多罰款25萬美元。”
夏菲心說,看,果然反轉了。
咦,我為什么覺得“25萬”有點耳熟呢,哦,他第一組作品的收藏價,也就是出售價,也是25萬,不過,單位是歐元,那可不止25萬美元。
那些原本還想著學習學習這篇文章,和大多數人一樣,對這方面的事不知甚解的人,就有些疑惑,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究竟是誰說得不對?
周晨也表示,“我就很疑惑,”
“那篇博文里,明明言之鑿鑿,在美國,在公開場合燒國旗都是不違法的,約翰遜還是在達拉斯的市政廳門口燒,那位艾奇曼,可是在他們的國會大廈門口燒星條旗,但最后,都不違法。”
“現在怎么又說要判刑,還會處以高額罰款?”
“因為懷疑我看到的那條新聞的真實性,所以我在網上搜了更多類似的內容,還請教了專家,包括美國本土的一些專家,后來我發現,事情,并不像那位認真、嚴謹,談吐又高雅,看來多半是接受了高等教育,現在不知道是華僑還是華裔的女士說的那么簡單,”
“美國印第安納州的格里高利·李·約翰遜,1984年8月,在美國共和黨那屆全國大會的舉辦地,德克薩斯州的達拉斯焚燒星條旗一案,確實在1989年6月21日,在美國的最高法院,以5:4的結果,被判無罪,”
“這樣的判決,同時使當時美國50個州和1個特區中,48個州和1個特區制定的相關法律失效,”
“另外的兩個州,懷俄明和阿拉斯加,本來就沒有制定禁止焚燒星條旗的法律。”
夏菲又有些迷糊,這說明那位看來你有些意見的女士是對的啊。
作為一個東海人,她還第一時間注意到了另外一點,1984年發生的案子,直到1989年才最終被判無罪,也就是,官司打了整整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