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幾個簡單的例子。這里暫不用基督紀年,以年號紀年。
比如
尹麗莎白八年,第三號法令規定凡對外輸出綿羊、小羊、公羊老者,若初犯沒收其全部貨物,監禁一年,在市斬其左手,釘在市鎮示眾。
再犯,即宣告為重罪犯人,判處死刑。
再比如
距海岸十哩以內的羊毛所有者,必須在剪下羊毛后三天內,以所剪的數量及藏所,書面報告最近的海關
報告應包括剪了多少頭羊家里養了多少頭羊剪了多少羊毛準備賣到什么地方去
在其中任何部分轉賣以前,又須以羊毛的捆數、重量,買者姓名住址,及移運地址,作同樣的報告
凡居在距海十五哩內的人,在未向國王保證,和出示向西報告之前,不得購買任何羊毛
倘若未作這樣的報告和保證,便將羊毛向海邊輸運,一經發覺,就沒收其羊毛,犯者科罰金每磅三先令倘在查封后,有人要求領還,必須對國庫提出保證,在敗訴時,除了其他一切處罰,還須交付三倍的訴訟費
再再比如
威廉三世八年之法令凡羊毛貿易,羊毛不得裝在箱內、桶內、匣內,以防逃避
只可用布或皮革包裝,外面寫著三吋長的大字“羊毛”或“毛線”,否則沒收貨物及其盛器,每磅罰三先令,由所有者或包裝者交納
除了在日出及日落之間的時候,羊毛又不可由馬或馬車搬運,也不可在離海達五哩以內由陸路搬運,否則沒收貨物及車馬
如果說,這還不像是“秦法”。
那么,加上下面這兩條,那就絕對沒跑了。
凡違法賣羊毛種種,皆有罰款
對居民中任何二人執行裁判,裁判罰金,由其全村課稅來償還
倘有人私通小邑官吏,以求減免罰金,則處以徒刑五年
任何人都可告發
告發者免罪、免罰
再有
依威廉三世八年之第20條法令之規定織機或機械禁止輸出,違則不僅把輸出乃至企圖輸出的織機或機械沒收,而且須科罰金四十鎊
此法令鼓勵告發。罰金40磅,一半歸于國王,一半歸于告發人
另后之法令若私自出售,違則貨物沒收,犯者科罰金二百鎊,知情不報又以船供其運輸的船長,亦須科罰金二百鎊
一半罰金歸于告發人
這些法令,只是林林總總的諸多法令中的一小部分。
一葉落,而知秋至。
這還只是羊毛部分。
若是加上鹽、木材、靛草、松脂、糧食等等,可以說蔚為大觀。
讀懂了這些法令。
也就可以理解,為什么里維坦這樣的書,會由英國人寫出來。
人只能想象自己見過的東西,沒見過的東西怎么想
那些被“諷刺”為里維坦的東方的君主制國家,不管是大明,還是大順,甚至更早的大唐大宋,真的只能說那句話我是個屁的里維坦我要是里維坦能是這個吊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