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中琢磨著將來怎么平衡與論功行賞的之際,中日之間的草擬條約也已準備就緒。
與中俄之間的界約不同,這一次既不需要拉丁文,也不需要雙語,只要漢文作為官方文件即可。
劉鈺草擬的文件遞過去后,林信充與松平輝貞各自檢查,以免里面有什么模棱兩可的內容。
上面都是漢字,兩人完全看得懂,這也是日本上層的書面語言,也沒有什么同文不同義的計較。
粗粗看了一下,大體上還是按照之前預定商量好的內容,并沒有什么出格的地方。
其條約曰:
【日本國久懸海外,斷貢百載,天朝治國以仁德王道,不曾追責。然日本國侵琉球、欺天使,故天子移六師而征之,以為膺懲。】
戰事已定,懲戒略施。
故中華皇帝陛下特簡拔大順欽差、對日談判之全權大臣、敕封鷹娑伯劉鈺;日本國國王命從一位、關白左大臣一條兼香;日本國武家之征夷大將軍令圣堂大學頭、儒廟世襲祭祀官林信充;日本國武家征夷大將軍下屬老中、從四位下、右京大夫、上野高崎藩藩主松平輝貞。
彼此校閱條約,認明均屬妥實無闕。會同議定各條款,開列于下。
第一款:
日本國廢除《定五十條》的一切內容。
日本國之武士,從琉球國之姑米島、馬齒島撤回。
歸還琉球國之喜界島、德之島、奄美大島、沖永良部島和與論島。
中華朝廷派遣勘定人員跟隨,劃定疆界。
琉球國之大小事務,日本國日后不得干涉。
并應拆除日本國于琉球設置之神社。
第二款:
日本國歸還前明萬歷三十七年掠奪琉球之八山珍寶,合計作價三百萬兩庫平銀。
至此百三十一年,以三厘利計,合計本息共計三億零五百四十九萬五千七百六十九兩八錢八厘。
其中利息是否免除,應視中華天子與琉球國共議之結果。
中華大皇帝代藩屬琉球償還泰興十三年大火后,重建首里城時,問日本國薩摩藩借走的木料兩千根,折合銀價三萬兩。
第三款:
日本國歸還自前明萬歷三十七年始,天朝回賜琉球之貢品,合計作價二百萬兩。
此作價不含利息。
第四款:
日本國之薩摩藩藩主,需前往琉球首里城,于琉球國宗廟前跪拜悔罪。
其中鞍馬費用,由中華承擔,所乘艦船,亦由天朝支派。
中華禮政府應遣派官員隨行、見證。
第五款:
為示懲戒,亦使日本國不行侵凌之事,為踐行夫子之以直報怨、以德報德之大義。
特割取對馬島、隱歧島予琉球國。
以報前明萬歷三十七年割喜界島、德之島、奄美大島、沖永良部島、與論島一百三十一年之怨。
共二百六十二年以為期。
第六款:
蝦夷島民朝貢中華,進獻海象牙、海象皮等物為貢,請求內附。
中華天子允之。
日本國轉封松前藩于他處,以海峽為界。中日雙方于條約簽訂一年內,勘定蝦夷界。
第七款:
中華膺懲出兵,耗費軍費,皆由日本國支付,合計庫平銀五百萬兩。
第八款:
暫不計利息,日本國合計賠償中華與琉球國庫平銀一千萬兩。減去償還薩摩藩為琉球國提供的木料三萬兩,合計九百九十七萬兩庫平銀。
其中四百萬兩,應于條約簽訂與批準互換之日起三個月內支付:運抵長崎,離岸交割后,一切運輸風險與日本無關。
剩余五百九十七萬兩,分四次還清,自交付首款之后算起,第一年償還150萬兩,以此類推,于第五年償還完畢。
若逾期不還,未償之款項,則以月利五厘加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