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后的一天多時間,許秋把主要的精力集中在《焦耳》文章上,終于在周二下午把文章投出。
魏興思對這篇文章的評價很高,表示:“這篇綜述一定會在業內引起劇烈的反響。”
其實,這也是許秋所希望看到的,畢竟這篇綜述里包含著他很多的科研想法,一個人精力是有限的,就算再加上組里有機光伏團隊的其他幾人,也沒辦法面面俱到。
如果同行們都能過來搭把手,那自然是極好的。
另外,在有機光伏領域中,大多數文章作者都是七八個甚至十幾個,只有兩個作者的文章占比極少,會額外受人矚目,再加上許秋這篇文章的質量也不低,如果能在業內引起反響,也能夠極大的積累自身的影響力。
一篇學術論文的作者人數通常會比較多,這是業內的慣例,因為大多數課題組內部都是團隊合作,很少有獨狼,而且有些工作還是跨課題組合作完成的。
不過,凡事都是有特例的。
有些學術頂尖大佬手下有很多學生,他們雖然會指導學生課題,擔負一個導師的責任,但自己的研究領域并不會讓學生們插手。
他們發在CNS頂刊上的文章,作者也只掛大佬一個人的名字,或者再帶另外一個大佬,不和學生們一起“玩”。
究其原因,可能是因為某種“潔癖”,不希望自己的成果和其他人分享。
當然,也有極小的可能性,是頂尖大佬指著這個工作去沖擊諾貝爾獎。
評選諾貝爾獎有一項“三人原則”,即諾貝爾獎各個獎項之獲獎人數每屆限制在3名以內,這是諾貝爾基金會在1968年做出的正式決定。
國外有些地方認為一篇學術文章中署名的所有作者,對文章的貢獻是等同的,不應該強行區分彼此。
換言之,一旦一篇有望沖擊諾獎的論文作者人數超過三人,達到四人或者以上,就可能會影響到諾獎的評定。
在國內,大家都認為一篇文章,一作、通訊作者的貢獻相對比較大,待遇上也是如此,一作、二作之間的差別非常的大,簡直是一個天上,一個地下。
非一作、非通訊作者沒什么好處就算了,一旦文章日后出現了學術不端問題,比如造假、捏造、剽竊,所有作者都會擔負責任。
就算是掛名的四五六七八作,也會受到牽連,給自己學術生涯上留下一個污點,嚴重的話,甚至科研之路就直接到頭了。
有點像是好處一作、通訊作者拿,犯了事大家一起扛。
因此,有些人比較謹慎,如果只是掛四五六七八作,就不會愿意去掛,萬一是一顆定時炸彈呢?
說起作者排序問題,國內對專利的掛名排序判定倒是有些“國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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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人的名字在專利上面,就被視為是專利的發明人之一,名稱排序幾乎不會影響到權利的大小,在專利使用的時候也需要所有專利發明人的協商好,一致同意才行。
當然,在評定職稱的時候,專利發明人的排序還是有些作用的,一般取前四名給予加分,排序越靠前,加分越多。不過,在學術圈,這條加分規則通常較少被用到就是了,通常看的都是SCI論文成果。
搞定了《焦耳》文章的事情,許秋沒有立刻去撰寫學姐和學妹負責的那兩個刮涂工作的文章,而是打算換換口味,開始規劃張疆實驗室搬遷的事情。
因為剛好近期學妹的H5、J4給體材料,以及博后學姐的IHIC、4TIC受體材料都已經合成完畢,現在搬家不會影響到她們的實驗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