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是案件還處于調解階段,那么原告方可以隨時撤訴。
但是當案件進入到審理階段以后,直到宣判以前,原告方再想撤訴的話,就得向法院申請,由法院批準才行。
所以小松集團想撤訴的話,必須要向法院提出撤訴申請。但是這種撤訴申請并不是百分百通過的。
因為根據法律,申請撤訴的附加條件中有一條,那就是撤訴不得侵犯國家、集體或者其他人的合法利益。
這只是個知識產權案件,不牽扯到侵犯國家利益,但是卻有可能侵犯富康工程的利益。法院在做出裁定前,必然會爭取富康工程的意見。
如果富康工程以撤訴會侵犯自己利益為由,進行拒絕的話,法院也會依法拒絕小松集團的撤訴申請。
因此小松集團想要成功撤訴的話,需要先跟富康工程達成共識。
楊鑫只好約見了富康工程的代理律師,商討撤訴的條件。
其實這個時候談撤訴條件,是很被動的,雙方剛剛交換完證據,原告就要撤訴,擺明了是知道自己打不贏這場官司,對方的代表律師還不數字大開口!
然而若是這時候不撤訴的話,等上了法庭,證據亮出來,輸了官司,反而會更加被動。
所以楊鑫也做好心理準備,等富康工程的代表律師漫天要價。
只聽富康工程的代表律師開口說道:“你們決定撤訴,我方是表示支持的,這可以節約我們雙方寶貴的時間,節約訴訟成本,也節省國家的司法資源。當然,我方也是有兩點要求。
首先,關于案件審理的費用,以及我方在案件訴訟過程中,所產生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文印費、交通費、通訊費、調查取證費等辦案必要開支,希望由你們承擔。”
楊鑫點了點頭:“只要是合理合法的費用,我們都會承擔,但你們需要提供相應的費用清單和發票,而且我們也會對費用花銷進行審計。”
打一場官司,律師費對于當事人是一筆不小的負擔,不少人贏了官司,一算律師費,發現自己反倒是虧了,甚至賠錢了事要比請律師劃算。這對于有理的那一方,多少都是有些不公平的。
于是乎便出現了敗訴方承擔勝訴方律師費的情況。
國內對于敗訴方承擔勝訴方律師費,也有專門法律規定。
比如法律援助案件當中,法律援助人員辦案是產生的差旅費、交通費、文印費、取證費等辦案必要的開支,由非受援的敗訴一方承擔。
再比如合同糾紛案件當中,債券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是由債務人負擔。
而像是仲裁案件當中,仲裁庭可以裁定敗訴方向勝訴方支付,因辦理案件所指出的合理費用,也包括律師代理費。
知識產權案件當中,國家的《著作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中也有規定,勝訴方可以要求敗訴方承擔合理的律師代理費。
這也是避免有人惡意利用專利商標侵權,對競爭對手發起不正當的競爭行為。
如今小松集團提出撤訴,相當于是承認自己敗訴了,按照敗訴來承擔律師代理費和相應的費用,也是應該的。
富康工程帶著要求完全在楊鑫的意料之內,他沒有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