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也確保這審判權歸鄉紳,不管是誰來擔任這審判者,前提是他得是個鄉紳,故而契約中還特別將這種鄉紳取名為“法紳”。
因為郭淡是沒有任免官員的權力,這里都沒有官府,哪來的官員,他提出來的制度,不能代表朝廷,也不會被朝廷承認的,故此不能叫作法官,最多只能解釋為你請的管家。
既然鄉紳是唯一,那么鄉紳的選任制,自然也就變得非常重要。
但是契約中確保鄉紳的選任制度不被改變,這倒是不是王煜他們爭取來的,而是郭淡也不想改變鄉紳的制度,因為鄉紳不是世襲的,是鄉里自己選出德高望重的人來出任,什么是德高望重,自然就是百姓都尊重的人,本來就有著一套非常完善的制度。
具有公信力,就能勝任。
除此之外,就是確定了訴訟制。
這訴訟制由三個部門組成的,法紳、訴訟院和官兵。
這其實就是大陸法系,而不是郭淡習慣的英美法系,因為郭淡覺得那個太繁瑣了,也不夠效率,他負擔不起,而且如今這年代也不具備實行英美法系的基礎。
而根據大陸法系,“法紳”是不具備干預立法的權力,他們只能一板一眼的根據律例來判決,也不具備律法的解釋權。
而這項權力其實是在郭淡手里,只不過他沒有說出來而已,但他就是這么做的。
他借恢復財政為由,制定了一系列的商業法,比如說,嚴格限制糧價,同時免去與農業有關的一切稅收,包括漁業稅收。
但同時加入個人所得稅,只不過這個不按比例來收,統一一個標準,被雇者,每月繳納一錢,等于每個人一年只需要就繳納1.2兩銀子,但這稅都是由雇主來承包,而雇主每年也只需要繳納1.2兩,個體戶也是繳納這么多。
非常的平等。
這當然是對商人有利的,商人賺那么多,才繳納這么一點稅,因為郭淡是要吸引商人前來投資,不可能按比例去征稅,那商人就不來了。
這對于地主而言,當然也是有利的,但是地主們沒有商人那么開心,因為他們以前多半都不交稅的,還收租錢,如今佃農制被廢,還得雇人來種地,同時還得幫他們交稅。
從實際操作而言,他們是虧的,但是要知道,郭淡是可以去征他們的稅,他們偷稅、漏稅是違法的。好處就在于,那些土地名正言順是屬于他們家的,以及郭淡不但不限制兼并,反而鼓勵兼并。
有得就有失。
而沒有個人所得稅的雇傭契約,將視為違法行為,偷稅、漏稅就更加不用多說,一旦查明,不但要補稅,要繳納補稅稅額的二十倍罰金。
這就是要杜絕偷稅的行為。
而且這肯定是很有效的,由于稅比較低,商人是絕不會為了這點稅,冒這風險的,這賬太好算了,你雇傭十個人,一年也就是12兩稅,你要不交這12兩,一旦被查到,就得罰你240兩。
郭淡都不會派人去收稅的,因為這是需要很高的成本,而且容易發生糾紛,是雇主、個體戶每年年底自己來交稅,因為朝廷征稅是二月份,郭淡得先將稅收上來,收稅當然是他收,因為衛輝府的稅是他承包了。
你要不交,那也是行的,但是他會時不時派賬房去隨機抽查,只要逮著一個,很多偷稅的都無所謂了,罰你就夠了,畢竟你一個可以打十個。
這就是一種純粹商人思維,我不介意你投機取巧,咱們就來博弈,你要能偷成功,那我就認了,這稅我來補,但我要逮著你了,哼哼,那你就完了,罰死你丫的。